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2010年司法考试答疑周刊第五期:宪法学

时间:2012-09-01 10:23来源:海蓝小旋风 作者:香山月 点击:
1.请问根据选举定,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程序有哪些? 答:(1)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即县级和乡级的人大代表,由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2)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

  1.请问根据选举定,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程序有哪些?

  答:(1)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即县级和乡级的人大代表,由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2)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3)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4)罢免要求的表决,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5)罢免要求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并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同时,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在人大常委会或主席团担任的职务相应撤销,由常委会或主席团予以公告。

  2. 请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免权和任免形式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和选举法的相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免权和任免形式包括:

  (1)选举。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决定人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3)通过人选。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4)罢免。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5)接受辞职。可以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

  3.请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权和任免形式是怎样规定的?

  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权和任免形式包括:

  (1)决定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2)任免。二手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委员长的提请,任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及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任免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顾问。

  (3)决定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4)通过人选。根据委员长会议的提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5)补充任命。根据委员长会议的提名,补充任命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6)决定代理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分别在国务院副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7)推选代理人选。委员长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由常务委员会在副委员长中推选一人代理委员长的职务,直到委员长恢复健康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委员长为止。

  (8)批准任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9)接受辞职。可以接受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确认。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