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深圳特区立法权,本身就是一项大胆的改革和创新,体现了中央解放思想的精神和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的胆略、决心。从20年的实践看,我们没有辜负中央的期望。”在7月10日召开的纪念深圳经济特区授权立法二十周年座谈会上,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玉浦的一席话,感慨万千。 从获得“特区立法权”到与“较大市立法权”“双权”并拥,再到打破“一市两法”的大特区时代,20年来,深圳在特区建设中手持“尚方宝剑”,共制定370多项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在立法建设领域独领风骚,为特区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回首过去:“石破天惊”的创举 时光拉回到20年前,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授予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特区立法权,深圳从此告别了立法空白的被动局面,真正开始了特区的经济腾飞之路。 20多年前,香港李嘉诚的公司和西门子公司等国内外一些大型公司准备进驻深圳市保税区,在和深圳方面签订的合同里面,对方都明确了一项条款:待保税区条例生效后,本合同生效。 当时,正值深圳经济特区成立之初,跟不上改革开放的步伐,立法领域的空白让不少国内外企业望而却步,对于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fuxujinfafangbiaozhun/2012/0805/4096.html。“要权”的想法也在特区决策者思维中酝酿。1988年,深圳市主要领导向国务院呈递了请求授予深圳市立法权的报告。此时的深圳,则是个连人大都还没成立的“黑户口”。 于是,“要法是假,要权是真”、“没有‘户口’就要‘粮票’”等争议接踵而来。从1987年向中央提出要“立法权”,到1992年获得立法权,近5年的时间,深圳可以说是戴着“违宪”的帽子,突破重重障碍,在1990年成立了人大后,终于在1992年有了“户口”,也有了“粮票”。 1992年7月1日,在117人投票,9人弃权,1人未按表决器,无人反对的表决情况下,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在当时,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外,只有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拥有立法权,即使是各省的省会城市也只有“半个立法权”。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把立法权授予深圳这样一个“小城市”,这一创举,足以体现中央对深圳的厚爱和大力支持。而许多文章和书籍中也用“石破天惊”来形容这一举措,在中国的法制建设进程中,毫无疑问,这是一个开风气之先,前无古人的决定。 从“特区立法”到“双权”并拥 拿到“尚方宝剑”后,深圳便大胆放开手脚,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特区发展也走向了新的征程。一路走来,立法见证了深圳年复一年的成长,促进改革开放科学快速的发展,所取得的成果也是可圈可点。深圳立法的先行先试,无疑为之后的全国立法充当了“排头兵”。 1993年,第一批《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的出台,成为深圳规范市场主体、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开路先锋,学习抚恤金发放标准。也为国家制定公司法提供了立法试验。 1995年,《深圳经济特区条例》颁布实施,率先对律师体制、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等进行了改革和规范,这是深圳市获得立法权后通过的一部有广泛影响的法规。 1998年,深圳市人大率先制定政府采购条例,这是我国规范政府消费行为的首部“阳光”法案。 进入“千禧之年”,深圳的立法权再次得到提升和扩大化。2000年,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较大市立法权”。从此,深圳立法“双权”并拥:既有“特区立法权”,又具有“较大市立法权”,把特区立法建设推向了新的高潮。 2003年,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这是全国第一部有关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地方性法规。 2006年,深圳出台《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对以改革创新为安身立命之本的深圳来说,改革创新工作从此开始走上了法制轨道。 2007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人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开全国之先河,对破解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进行法律探索和尝试,着力于完善执行措施等。 2008年,深圳市委、市政府在全国率先推出《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指标体系涵盖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方方面面,深圳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提速”。 新时期:“一市两法”的转变 2010年8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交通处罚条例在深圳市正式实施。条例提出严管重罚等措施,首创了“累计加罚”、“一违多罚”和“社会服务令”等规定和制度,综合利用多种方式提高违法成本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此之前的2009年,闯红灯将面临千元罚款,涉及到罚款1000元的情形有10种,罚款5000元的情形有6种,罚款1万元的情形有8种……这部《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立法草案一经公布,“中国最贵罚款”、“抢钱了”的质疑声纷至沓来。 由于特区立法制定的先行先试法规只限于原特区内施行,在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下,原特区外可参照执行。同样是闯红灯,在特区外只罚200元,在特区内要罚1000元,这就是“一市两法”的尴尬:特区外居民虽与特区居民同为深圳市民,但在养老保险等方面的待遇迥然不同;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园、创业投资等特区法规和相关优惠政策在特区外可能就没法实施;特区内外工伤养老保险、交通管理等方面也因法律适用不一而存在差异。 2010年7月1日,国务院批准深圳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宝安、龙岗两区,意味着特区立法权从此可以覆盖整个深圳,101个特区法规和41个规章随即覆盖全市,深圳从此摆脱了“一市两法”的尴尬境地,进入了大特区时代。 今年1月,深圳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促进条例》,是深圳市第一部以社会建设为主体的地方性法规,这部被称作深圳社会建设“基本法”的法规,为深圳今后开展社会建设领域的一系列具体立法引领了方向。 此次会议还通过了《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条例要求列入议程的法规案应在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前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这意味着,开门立法问计于民不仅要成为我市立法的常态,更要逐步科学化和规范化。 刘玉浦表示:“立法要坚持体察民情,顺应民意,集中民智,使所立法规真正体现人民的意愿和要求。” 如今,在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通过法规373项(其中制定法规208项、现行有效的法规159项)、政府规章243项。这些法规及法规性文件中约1/3是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制定的情况下,借鉴香港及国外优秀法律文化先行先试的;1/3是根据特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对国家法律、规进行必要变通、补充和细化的;还有1/3则属于为加强行政法制、环境保护、城市管理以及精神文明建设需要而制定的。特区立法覆盖了深圳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 20年来,深圳特区立法为改革开放提供了坚强的法制保障,为经济腾飞发挥了有力的助推作用,为政治文明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为社会建设提供了科学的保障体系,为城市发展和生态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展望未来:加强社会建设领域发展 座谈会上,广东省委常委、深圳市委书记王荣指出,随着全国改革开放的全面推进,当年特区实行的其它特殊政策都已经普惠化,而特区立法权仍是深圳显著区别于其他城市的“特”之所在,是新时期特区最大的制度优势。深圳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创新立法、开放立法,让一流的法治成为深圳经济特区新时期更为显著的特质,成为深圳城市最具竞争力的创新创业环境。 “过去20年,深圳立法创下的‘全国第一’大多在经济领域,而我市社会领域的立法相对滞后。”刘玉浦说,“今天,深圳经济特区肩负中央赋予的新使命,不仅要带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而且要在社会建设方面发挥示范作用。发挥特区立法优势,促进社会建设,更加关注民生将是深圳立法的一个重点。” 刘玉浦指出,“十二五”期间,深圳将把加强社会建设立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社会立法将占到立法总数的50%以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