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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抚恤金事业单位抚恤金标准

时间:2013-03-29 10:28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近日,市人事、劳动、民政、财政四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对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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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抚恤金事业单位抚恤金标准

  近日,市人事、劳动、民政、财政四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对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方案为:2004年10月1日起,因公牺牲抚恤金标准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抚恤金标准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凡2004年10月1日后死亡已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数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发。烈士的抚恤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人员抚恤金标准已先于事业单位进行了调整,本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调整标准后,实现了不同性质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享受同等抚恤标准待遇。

  事业单位抚恤金

  一、抚恤金计发基数及标准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 [1994]48 号)的文件精神,抚恤金的计发标准如下:

  (一)在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再加上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

  (三)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 40 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 20 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 10 个月工资。

  二、丧葬费计发标准

  根据黑人联字[1998]10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计发标准为 1200 元。

  三、领取程序

  (一)职工去世后,生前所在单位通知社会保险科。

  (二)社会保险科凭医院死亡或火葬有效证明进行登记,根据规定核算丧葬费、抚恤金,出具领取丧葬费、抚恤金通知单(其工资、福利等待遇自去世后下个月停发)。

  (三)去世职工家属持通知单到计划财务处领取丧葬费、抚恤金。

  (四)社会保险科对有关材料分类保存。

  相关链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民政局、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属各单位: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64号)和省民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琼民优字[2006]32号)精神,现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全文

※因公致残,单位要发抚恤金

日前,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发伤残抚恤金案件,判令南方冶金学院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向原告曾毓海、蔡启荣等12人发放伤残抚恤金。

曾毓海等系南方冶金学院职工,因在工作中负伤致残,已按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享受了伤残抚恤金。后因南方冶金学院未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向原告足额发放伤残抚恤金,原告遂将其告上法庭。 >>全文

※定期抚恤金发放规定

1、条件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给予定期抚恤,发给《定期抚恤证》: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

  (2)子女未满十八周岁,或虽满十八周岁因在校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

  (3)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十八周岁以下未就业的弟妹。 >>全文

※调整事业单位抚恤金发放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精神,日前,我市调整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全文

※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

 现行的国家机关(含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后,由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的规定,是参照传统的军人抚恤办法逐步沿袭下来的,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为切实保证国家抚恤政策的贯彻落实,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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