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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提高
本报讯 (记者 何春林)记者昨从市人社局获悉,株洲已提高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调整后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计算。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11年7月1日以后死亡,已按原标准发放的,差额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补发(如果再有新规出台,则按新规计发)。 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以参保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标准,计发4个月。 抚恤金,按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以参保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标准。每满1年计发1个月,最多不超过20个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以省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湖南省实施办法》规定,职工死亡后按规定应当火葬但未实行火葬的,其遗属不得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