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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务厅关于转发民政部、人

时间:2014-04-14 13:54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山西省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

山西省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务厅关于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国度构造事恋职员及离退休职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题目的关照》

《关于国度构造事恋职员及离退休职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题目的关照》

作者:    宣布时刻:2013-3-11 18:07:57    编辑:民政    录入:民政    赏识次数: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务厅关于转发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

《关于国度构造事恋职员及离退休职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题目的关照》的关照

晋民发【2011】93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

    现将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国度构造事恋职员及离退休职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题目的关照》(民发[2011]192号)转发你们,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国度构造事恋职员及离退休职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题目的关照》(民发[2011]192号)

                

                                       二零逐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

关于国度构造事恋职员及离退休职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题目的关照

  民发[201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务厅(局)、福建省公事员局,新疆出产建树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中央和国度构造各部分、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分:

    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义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厚待条例>的抉择》调解了一次性抚恤金尺度。为顺应有关政策的变革,现就国度构造事恋职员及离退休职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题目关照如下:

    一、调解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尺度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度构造事恋职员及离退休职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尺度调解为:义士和因公捐躯的,为上一年度世界城镇住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根基人为或根基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世界城镇住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根基人为或根基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办理。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步伐

    国度构造事恋职员及离退休职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步伐仍凭证民政部、人事部、财务部《关于国度构造公作职员及离退休职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步伐的关照》(民发【2007】64号)的有关划定执行。

 

                                      二零逐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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