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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一中法院分析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成因及建议

时间:2012-08-20 21:58来源:孙钰淇 作者:《家人》杂志 点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方便当事人诉讼,及时弥补被害人因不法侵害遭受的损失。然而,附民案件难以的问题,已成为困扰各级法院的难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被执行人绝大多数在执行前已因犯罪行为被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方便当事人诉讼,及时弥补被害人因不法侵害遭受的损失。然而,附民案件难以的问题,已成为困扰各级法院的难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被执行人绝大多数在执行前已因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听听电子产品购销合同。除现实的赔偿能力外,因其生命、人身自由已被剥夺,不可能再履行义务。第二,刑事被告人多为农民、民工等社会底层人物,由于其自身收入低,家庭财产除去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外,几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第三,被告人在被判刑后,普遍存在对立情绪,认为自己已经受到剥夺生命、人身自由刑罚的处罚,再进行赔偿也无济于事,不愿再履行义务。第四,部分被告人不配合法院进行财产调查,采取假分家、假离婚等手段来规避执行,藏匿或转移、变卖可能会被执行的财产,导致可供执行的财产去向不明。

  解决附民案件执行难的问题,一方面要加大执行力度、创新执行方式,另一方面,不能仅局限在执行阶段,应将视野延伸到公安机关立案阶段,强调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机关相互配合,前一环节为后一环节奠定基础,才能真正为附民案件的执行难找到突破口。

  据此,建议修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章侦查部分增设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财产进行固定、控制的内容。在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机关对可能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责令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提供个人财产状况,并据此展开调查,登记造册,告知相关人员不得擅自变卖、转移、毁损,必要时侦查机关可先行查封、扣押或冻结。同时,完善财产保全制度,被害人可以在向侦查机关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请求时一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涉案财物随案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例如,我院审理的被告人谢英波犯故意一案,被害死者的近亲属提起附民诉讼。我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部分生效后,被害人的父母年迈多病、两个子女年幼,家庭特别困难,附民原告强烈要求被告人积极兑现赔偿款。同时,附民原告了解到公安机关在捉获被告人时将被告人身上的两张银行卡交给了被告人的亲属,而被告人的亲属在判决前已将银行卡上的13万余元全部取走。执行阶段被告人的亲属称13万余元已用完,不自动履行判决。由于被告人尚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执行难度很大,请求市委政法委协调公安机关追回发还给被告人亲属的存款。如果按照前述建议,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被告人个人财产采取一定措施进行控制,就会避免在民事赔偿判决生效后由于财产转移无法执行的局面,不仅充分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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