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云高民二终字第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金川兴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源县方舟瑞安矿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省宣威市增辉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安贤 上诉人成都金川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川公司)因与富源县方舟瑞安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安公司)、云南省宣威市增辉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增辉公司)、刘安贤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曲中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8年3月19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4月29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瞿征、马伟,被上诉人瑞安公司和增辉公司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张红专,被上诉人刘安贤的委托代理人邓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的本案事实为:2005年11月16日,瑞安公司和增辉公司分别出具授权委托书及承诺保证书,特别授权刘安贤代表其与金川公司签订与师宗县宣瑞煤矿、师宗县方瑞煤矿及师宗县界桥煤矿勘查、开采有关的合同、协议、文件、补充协议等法律文书,办理相关手续及收取金川公司的投资款项等。2005年12月23日,金川公司(甲方)与刘安贤(乙方)签订《补偿协议》,约定,在双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的基础上,就乙方前期投入,由甲方补偿乙方160万元人民币;若双方《投资合作协议》未履行,合作未成功,在双方协商解除上述协议10日内,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补偿费,逾期承担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2005年12月24日,金川公司与刘安贤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勘查、开采师宗县宣瑞煤矿、师宗县方瑞煤矿及师宗县界桥煤矿等三个煤矿;双方通过成立新公司作为合作方式,由甲方负责三个煤矿勘查及开采所需的一切费用,乙方以前述三个煤矿的探矿权作为出资;甲方占新公司勘查、开采股份的75%的股权,乙方占25%的股权;乙方保证在符合办理采矿证的条件下,将三个煤矿的采矿权办到新公司名下。该协议签订次日,金川公司即通过银行支付到刘安贤帐户100万元。2005年12月27日,瑞安公司作为探矿权人取得了云南省师宗县方瑞煤矿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之后,金川公司在未通知对方或与之协商的情况下,单方中止了上述协议的履行。2007年10月10日,金川公司为索要已支付的款项,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和《补偿协议》,并要求判令瑞安市、增辉公司和刘安贤返还其已支付的100万元款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