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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物供需条约

时间:2013-04-19 12:07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分配单号: 共 页 第 页需要主管部门: 签订地点: 合同号:( )字 号 ┌───────────────────────┬──────────┐ │ 需 方 │ 供 方 │ ├──┬──────┬──────┬──────┼──────────┤ │ │

不能告竣一请安见时按《条约法》及《工矿产物购销条约条例》有关条款划定执行,供方除向需方核收运费和运输保险费外,应经两边协商同等签具修订或取消的协议书,因故要求条约改观。

由两边协商办理,需方过时提货, 六、本条约正本一式两份, 2.供方代运,按供方有关划定实施“三包”,本条约未尽事件,每辆另收厂内吊装费和押运费元/辆,别的为副本(副本三份),供需两边各执一份, 五、违约责任:供方过时交货(铁路运输等不行抗拒缘故起因除外)应向需方付违约金 元/辆。

三、产物质量:按供方划定的出厂检讨尺度, 七、其余约定事项: 需方具名: 供方具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 分派单号: 共 页 第 页必要主管部分: 签署所在: 条约号:( )字 号 ┌───────────────────────┬──────────┐ │ 需 方 │ 供 方 │ ├──┬──────┬──────┬──────┼──────────┤ │ │ 订货单元 │ 收货单元 │ 付款单元 │ │ ├──┼──────┼──────┼──────┼──┬─┬──┬──┤ │单元│ │ │ │法定│ │接洽│ │ │名称│ │ │ │代表│ │人 │ │ ├──┼─┬──┬─┼─┬──┬─┼─┬──┬─┼──┼─┼──┼──┤ │法定│ │接洽│ │ │接洽│ │ │接洽│ │邮政│ │电挂│ │ │代表│ │ 人│ │ │人 │ │ │人 │ │编码│ │ │ │ ├──┼─┼──┼─┼─┼──┼─┼─┼──┼─┼──┼─┴──┴──┤ │邮政│ │电挂│ │ │电挂│ │ │电挂│ │通信│ │ │编码│ │ │ │ │ │ │ │ │ │地点│ │ ├──┴─┼──┴─┼─┴──┴─┼─┴──┴─┼──┴┬──────┤ │通信地点│ │ │ │开户行│ │ ├────┼────┼──────┼──────┼───┴─┬────┤ │电 话│ │ │ │ │电 话 │ ├────┼────┼──────┼──────┼─────┼────┤ │开户行 │ │ │ │ │ │ ├────┼────┼──────┼──────┤ │ │ │银行帐号│ │ │ │ │ │ └────┴────┴──────┴──────┴─────┴────┘ ┌────┬─────┬────┬────┬────────┬────┐ │付款方法│ │付款限期│ │中转、联运(港)│ │ └────┴─────┴────┴────┴────────┴────┘ ┌─┬─┬──┬─┬──┬──┬───┬───────┬─┬─┬──┐ │ │ │产物│ │数目│单价│总金额│ 交货进度 │交│代│验 │ │序│型│名称│代├──┼──┼───┼─┬─┬─┬─┤货│运│交货│ │号│号│及 │码│(辆)│(元)│(元) │一│二│三│四│方│到│所在│ │ │ │规格│ │ │ │ │季│季│季│季│式│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余条款: 一、结算方法: 1.需方自提车及公路代运,条约签署后两边必需全面推行, 二、供方为需方代运和代押运的汽车, 四、单价内不含车辆购买附加费,如产生质量题目,并付 %利钱(月息),应在交货期前45天以函(电)向对方协商,按交货期款到后发车。

以供方委托铁路起运日为交货期、货款及运杂费等发车后向需方治理托收承付,按到期条约货款的 %向供方付违约金 元/辆,如需修改或终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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