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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北省交通物资公司诉天津福津木业有限公司购销条约品种质量纠纷案合用法律题目的复原

时间:2013-05-17 22:3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25 生效日期: 1998-04-25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1998]经他字第21号函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天津木业公司交付湖北物资公司的28000片柳胺胶合板中混有部分非柳胺胶合板,但符合GB

状态:有用 宣布日期:1998-04-25 见效日期: 1998-04-25 宣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 宣布文号: [1998]经他字第21号函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问收悉。

经研究,严峻违约,故本案应为购销条约品种纠纷。

胶合板的品种不属于内涵质量,《工矿产物购销条约条例》第十五条划定,但切合GB13009-91“热带阔叶树材平凡胶合板”国标的质量要求,复原如下: 1.天津木业公司交付湖北物资公司的28000片柳胺胶合板中混有部门非柳胺胶合板,故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于交付的货品品种与条约约定是否符合。

胶合板的内涵质量包罗含水率的胶合强度, 2.鉴于本案两边当事人推行购销条约后,不该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物质量法》,并非因货品格量造成的侵害效果,该当视为天津木业公司所交付货品切合条约划定,湖北物资公司告状以为天津木业公司未按条约约定的品种交付货品。

对产物的外面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提出贰言的限期为货到后10天内,湖北物资公司未在法按限期内提出版面贰言, 3.按照国度有关尺度,该案该当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条约法》处理赏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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