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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一企业追账无望 欲卖政府办公楼

时间:2012-08-05 01:29来源:艺之非常道 作者:一个人去北极 点击:
实在没办法的话,我只能把现在区政府的办公楼给卖了。残疾人企业哈尔滨聚兴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兴公司)的董事长马玉福说出这话确实使人震惊。 一个企业敢卖政府的办公楼?这办公楼跟聚兴公司有啥关系?马玉福何出此言?这是否是一桩检验政府

  “实在没办法的话,我只能把现在区政府的办公楼给卖了。”残疾人企业哈尔滨聚兴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兴公司)的董事长马玉福说出这话确实使人震惊。

  一个企业敢卖政府的办公楼?这办公楼跟聚兴公司有啥关系?马玉福何出此言?这是否是一桩检验政府公信力的焦点事件?记者近日对这场长达十几年的纠纷进行了调查。

  哈尔滨北十四道街55号

  哈尔滨北十四道街55号是现在道外区政府的办公地址。

  1994年,哈尔滨市道外区政府报请哈尔滨市政府批准,以换建与房地产综合开发相结合的方式,将棚户区改造回迁,空出土地建新办公楼。当时初步确定的仅办公楼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投资为1500万。但就这1500万对当时的道外区政府来说也是个难题。“当时区里的财政只是吃饱饭财政,能用于建设的经费很少。”时任道外区区长张子德说,经过区政府五大班子开会研究决定,选择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级劳动模范马玉福所经营的聚兴公司进行开发建设。会议决定按照不增加市政府负担、不平调企业资产的原则,通过四种方式筹措建设资金:以当时两处约5000平方米的旧办公用房作价800万交给开发企业使用;收取区属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开发效益费200万元;现有的区属委办局独立办公机关将繁华地段的办公房有偿出售可回收资金200万元;请市政府免收办公楼的各项配套费用可节省建设资金400万元。区长办公会还决定:凡在外有独立办公用房机关要进新办公楼,其旧办公用房交给聚兴公司使用。

  1999年,道外区11层办公大楼及周边回迁安置小区建设完成。由于道外区政府其间多次修改了方案,实际建筑面积比原来规划时增加了多平方米,建设费用也不断攀高,“最终整个换建小区总投资达1亿多元,仅办公楼一项投资成本就达4800多万元。”

  1999年7月,道外区政府在对办公楼不能给付承建办公楼投资款的情况下,致函哈尔滨市原房地产管理局,“聚兴公司是该工程投资主体,应为产权人。”8月27日哈尔滨市原房地产管理局按程序将道外区北十四道街55号房产确权给聚兴公司。

  产权确定卖楼心起

  “我们的本意并不是要办公楼的产权,我们只想拿回自己的投资款和这么多年的利息。”马玉福表示,虽然聚兴公司拿到了产权,但他从来没有想过成为区政府办公大楼真正的主人。

  聚兴公司十几年来多次找道外区政府协商解决投资款,但原道外区知情的领导早已调离,新领导换了一届又一届,却始终没有给予任何答复。“之前答应的交予聚兴公司的两处作价800万元的旧房产,一直没有交付给我们;小区建设用地的动迁安置费用全部由聚兴公司支付。虽然道外区政府2000年在哈外政综(2000)13号文中明确说明,此项目动迁比例达42%,加上办公楼投资建设,给我们造成大量亏损,为减少企业亏损,拟出售18%的商品房作为补偿。但这部分销售收入仅补偿了部分动迁房费用,与办公楼无关;本来承诺的其他一些厅局的办公地点归我们使用也完全没了音讯;请市政府免收的配套设施费不但未免收,甚至连配套工程都没有干,最后还是聚兴公司筹资施工。”马玉福沮丧地说。聚兴公司2008年开始走上了信访之路。

  2011年4月,在向信访部门、媒体等反映仍解决不了问题的情况下,聚兴公司将道外区政府告上法庭,请求判令道外区政府给付聚兴公司投资款及利息约1个亿。道外区政府当庭否认债权:“现在道外区政府办公大楼的产权人是原告(聚兴公司),而原告又来要投资款是不合理的。”

  2011年8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该房产证能够证明聚兴公司享有涉案办公大楼的物权。聚兴公司在享有涉案工程物权的情况下,向道外区政府主张返还办公大楼的投资款,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了聚兴公司债权的诉讼请求。

  据此,马玉福称,既然法院都判决办公楼的产权属于聚兴公司,投资款要不成,租金又拿不回来,道外区政府在法庭也承认办公楼产权人是聚兴公司,那我就准备卖楼了!

  政府不服有说法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道外区政府,副区长刘永斗称:由于现在的道外区是由老道外区和太平区合并来的,当初建楼是老道外区政府决策的,很多情况现在的区领导都不是很清楚。但他坚称当初政府是通过划拨方式拿到的土地,如果把产权交给一个集体公司,肯定当时有些内幕。另外,房管局办理产权证所审查的哈外证综(1999)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和区政府档案中留存的24号文内容有出入,虽然现在法院判决办公楼的产权属于聚兴公司,但道外区依然认为当初的办证程序有问题。

  区法制办主任宋薇则说,当初区政府是通过出让方式拿到的地,但把政府办公楼的产权交给一个集体公司,势必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所以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另外,道外区政府当初作价800万元的两处旧房产,已经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作为聚兴公司的债务,抵偿给另一家公司了。而且,聚兴公司卖商品房还赚了钱。这些都说明,当初答应聚兴公司的承诺已经兑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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