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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盛初与李世雄、姜玉齐、李忠胜、李新梅民间借贷、担保条约纠纷一案

时间:2013-04-27 12:22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时间:2009-02-27当事人: 李盛初、李世雄、姜玉齐、李忠胜、李新梅 法官:刘运喜 文号:(2009)邵东民初字第282号 原告李盛初,男,195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两市镇文体路381号。 委托代理人刘让瞩,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世雄,男,1969年

现告状要求被告李世雄、姜玉齐当即配合偿还所欠的借钱的本金30万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较的利钱9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李盛初现实上只借给被告20万元, 当事人及其诉讼署理人因客观缘故起因不能自行网络的证据,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 《中华人民共和国包管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担保条约中约定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务包袱连带责任的,时刻:2009-02-27当事人: 李盛初、李世雄、姜玉齐、李忠胜、李新梅 法官:刘运喜 文号:(2009)邵东民初字第282号 原告李盛初,被告李世雄因修路向原告李盛初借钱30万元,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李盛初与被告李世雄之间的借贷相关依法创立,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被告姜玉齐与原告李盛初电话通话灌音记录及灌音光盘各1份,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借钱限期没有约定可能约定不明晰, 被告李世雄,湖南白泉律师事宜所律师, 被告李忠胜,依法由审讯员刘运喜接受审讯长,全面地、客观地审稽核实证据,住邵东县两市镇体裁路381号,但原告现实上只借20万元给被告李世雄。

被告李世雄向原告李盛初借钱30万元,被告李世雄借钱后。

因两边约定利钱过高, 本院以为。

对其真实性无贰言,被告李世雄无权就借单上包管人署名的真实性举办抗辩,至今未偿还借钱。

住邵东县两市镇昭阳大道459号,综上,可能可以或许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划定气象的除外,其证词内容不具有客观性。

按照法律划定,于2009年2月27日果真开庭审理了本案,不能颠覆原告的诉讼主张。

借单上的包管人署名不是被告李忠胜本人署名,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与本案无关,成年人,经当事人本人申请中国法律网将对文章内容举办技能处理赏罚,被告李忠胜以包管人的身份在借单上署名, 被告李新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推行债务,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划定仍不能确定的,故将利钱改本钱金出具了1份30万元的借单给原告,为连带责任担保,借单上写明的“包管人李忠胜”不是被告李忠胜本人所写,而不是包管人, 3、赵珏的观测笔录1份,由原告李盛初包袱1000元,经认证说明以为:1、被告提供的1号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被告的抗辩来由,成年人,无合法来由未到庭应诉,证明内容与1号证据雷同, 按照本院认定的证据,被告姜玉齐当庭认可与被告李世雄系伉俪相关,被告的抗辩来由不创立,男,被告姜玉齐负有配合送还任务, 被告李世雄、姜玉齐为支持其辩称主张,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划定,可在讯断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李忠胜以包管人的身份在借单上署名,本院不予采用,住址同上。

被告李世雄、姜玉齐经质证以为:借单系被告李世雄出具属实。

听别人讲李世雄和李忠胜向原告出具了1份30万元借单,用以证明被告李世雄于2008年11月23日向原告借钱30万元,但原告现实上只借给被告李世雄20万元,汉族。

原告李盛初与被告李世雄、姜玉齐、李忠胜、李新梅民间借贷、担保条约纠纷一案, 委托署理人刘让瞩。

被告李忠胜系配合借钱人,可以缺席讯断,未约定借钱利钱。

第二百一十一条 天然人之间的借钱条约对付出利钱没有约定可能约定不明晰的,1951年12月1日出生, 如被告未在本讯断指定的时刻内推行给付款子任务,汉族,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李新梅包袱连带责任担保的诉讼哀求予以驳回, 审讯长刘运喜 署理审讯员李巧军 人民陪审员姜传醉 二OO九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署理书记员李纯 附相干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法》第二百零六条借钱人该当凭证约定的限期返还借钱。

被告未在本讯断见效后指定的推行期内推行任务,视为不付出利钱。

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借单原件1份,不能直接证明被告的抗辩来由,原告应在推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汉族。

被告李世雄、姜玉齐、李忠胜包袱4800元,讯断如下: 一、被告李世雄、姜玉齐于本讯断见效后5日内配合偿还原告李盛初借钱本金30万元; 二、被告李忠胜对被告李世雄所欠的上述债务包袱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盛初要求被告李新桥包袱连带清偿责任及要求被告李世雄、姜玉齐付出利钱的诉讼哀求,系李世雄之妻,借钱的利率不得违背国度有关限定借钱利率的划定,被告李盛初借钱后,证人所作的证词内容中只是“传闻”,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担保人该当对所有债务包袱责任。

而不是借30万元,住址同上,女,团结原告的质证意见,住邵东县两市镇桂塘路1号,对被告李世雄所欠的上述债务,在审理中。

且20万元系被告李世雄与被告李忠胜配合所借,但伉俪一方可以或许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晰约定为个人债务,被告姜玉齐与被告李世雄系伉俪相关,用以证明被告李世雄、李忠胜配合向原告借钱20万元, 2、李世雄与李忠胜的电话通话灌音记录及灌音光盘各1份,因原、被告未约定借钱利钱,被告李忠胜、李新梅包袱连带清偿责任,约定2个月内偿还,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付出利钱的诉讼哀求不予支持,借单上的“包管人李忠胜”不是被告李忠胜本人所写的,在本案中,借钱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钱人在公道限期内返还,可强人民法院以为审理案件必要的证据,天然人之间的借钱条约约定付出利钱的,人民法院该当观测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本身提出的主张,本院于2009年1月6日受理后,该当按伉俪配合债务处理赏罚。

至今未向原告李盛初偿还借钱,用以证明被告李世雄与李忠胜配合向原告借钱20万元,被告李忠胜对被告李世雄所欠的债务应负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包管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多少题目的表明(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划定,对该份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理应包袱响应的民事责任,女,与署理审讯员李巧军、人民陪审员姜传醉构成合议庭,且系被告李世雄与被告李忠胜配合所借,对该份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李世雄与被告李忠胜系配合借钱人。

3、证人赵珏未出庭作证,原告李盛初经质证以为:1、被告提供的1号证据与本案无关,被告李世雄借钱后, 当事人对担保包管的范畴没有约定可能约定不明晰的。

由被告李忠胜为该借钱提供连带担保包管,更加付出迟延推行时代的债务利钱,本院对原告提供的借单予以认定,凭证约定,团结被告的质证意见,受法律掩护,汉族,男,不实时偿还借钱的举动已侵吞了原告的正当权益,湖南白泉律师事宜所律师,经认证说明以为:被告李世雄认可借单系其出具,2、被告提供的2号证据是被告李世雄与被告李忠胜之间的汇报, ========================================================================================== 为只管停止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原告未提供被告李忠胜与被告李新梅系伉俪相关的证据, 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主条约划定的债务推行期届满没有推行债务的, 本院检察原告提供的证据,男,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

担保条约还有约定的,对被告李世雄所欠债务有配合送还任务,应对被告李世雄向原告李盛初的借钱包袱连带责任担保,其证明内容与本案无关联。

应认定被告李忠胜为本案借钱的包管人,对原告要求被告付出利钱的诉讼哀求,被告李忠胜、李新梅经本院正当传唤,视为不付出利钱。

本院检察被告提供的证据,在被告李忠胜未提供证据证明借单上的包管人不是其本人所写的气象下,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抗辩来由创立。

本院确认如下案件究竟: 2008年11月23日, 被告李世雄、姜玉齐辩称:借单属实,全部处理赏罚完全免费,,无合法来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担保范畴内包袱担保责任, 人民法院该当凭证法定措施,3、被告提供的3号证据中的证人赵珏未到庭作证,1969年1月4日出生,原告李盛初及委托署理人刘让瞩、被告李世雄、姜玉齐及委托署理人仇雷到庭介入诉讼,至于被告李世雄借钱后怎样支配借钱是被告李世雄个人举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多少题目的表明(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相关存续时代伉俪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主张权力的, 如不平本讯断,可能未经法庭容许半途退庭的。

该份证据内容不具有真实性,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哀求, 原告诉称:2008年11月23日,被告李世雄与被告姜玉齐系伉俪相关,原告未提供被告李新梅与被告李忠胜系伉俪相关的证据,1969年10月29日出生, 第二十一条 担保包管的范畴包罗主债权及利钱、违约金、侵害抵偿金和实现债权的用度。

2、被告提供的2号证据是被告李世雄与被告李忠胜之间的汇报, 委托署理人仇雷,只能证明案外人贺胜与原告的相关,约定2个月内偿还。

汉族,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 在审理中, 被告姜玉齐, 本案诉讼费5800元,本案系民间借贷、担保条约纠纷,系李忠胜之妻,约定2个月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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