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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新红与上诉人朱中贵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时间:2013-05-15 11:52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新红,女,1974年9月5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中贵,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中生,男,1951年3月17日出生。 上诉人张新红因与上诉人朱中贵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鲁山县

但原告张新红不予承认;原告张新红称由于儿子治病欠外债3.6万元,现家里已无分文,主房三间系被告朱中贵婚前所建,婚后二人又建厢房东屋2间,讯断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新红与被告朱中贵离婚;二、原、被告的配合家产归被告朱中贵全部;三、被告朱中贵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新红4万元,原审告状时我已申请诉讼保全。

所建厢房及其余婚后购买的物品如家庭影院、洗衣机、沙发、衣柜、床、厨房灶具、太阳能热水器、摩托车等属于伉俪配合家产,三、张新红于2009年6月30日告状后。

向本院提起上诉。

1951年3月17日出生,张新红称其于婚前在鲁山县名誉社存款10万,讯断一次性付出上诉人4万元不公。

不予支持;所诉318架木耳被告朱中贵已将其出卖还债,原审判断认定究竟不清,上诉人已尽到了养父应尽的任务,对付朱中贵与他人所签署的转卖协议的效力应予以审理,谌肥导峥啵纤呷酥铀罩腔氡簧纤呷酥浯嬖诩谈缸酉喙兀桓嬖蕹衫牖椋讣芾矸眩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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