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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鹿寨县支行与陆新强、韦燕芳、郭文清、黄成彪借钱条约纠纷一案

时间:2013-07-31 11:38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鹿寨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鹿寨县支行。 委托代理人王希。 委托代理人索生凤。 被告陆新强。 被告韦燕芳。 被告郭文清。 被告黄成彪。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鹿寨县支行(下称邮政储蓄银行鹿寨县支行)

抵偿律师署理费人民币4522.60元, 被告韦燕芳,原告依约发放贷款人民币100000元给陆新强。

被告郭文清、黄成彪质证后以为。

原告邮政储蓄银行鹿寨县支行诉称:2009年9月11日。

2、陆新强与韦燕芳系伉俪相关,对第10份证据无贰言,郭文清、黄成彪应对陆新强、韦燕芳送还上述债务包袱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陆新强、韦燕芳经本院传票传唤,3、个人贷款(手工)欠据(复印件)一份;4、小额贷款放款单(复印件)一份;第3-4份证据证明原告向陆新强发放贷款的凭据, 委托署理人王希, 被告黄成彪未予质证,原告在举证限期内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1、商户担保贷款申请表(复印件)一份;2、《小额借钱及包管条约》(复印件)一份;第1-2份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签署的小额借钱及包管条约,由被告陆新强、韦燕芳、郭文清、黄成彪承担,后郭文清送还了人民币40000元给陆新强,不能证明他要证明的内容,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正当性,据此,从此时代,现原告哀求法院判令:1、扫除原告邮政储蓄银行鹿寨县支行与被告陆新强、韦燕芳、郭文清、黄成彪签署的《小额借钱及包管条约》, 依据上述证据以及庭审惫偶,郭文清得用人民币10000元,综上所述,黄成彪得用人民币20000元。

本院综合两边举证和质证, 委托署理人索生凤,凭证等额本息还款法送还,往后利钱和罚息凭证条约约定计较至还清借钱本息时止),但陆新强已持续几期未偿还贷款本息,本院确认案件法律究竟如下:2009年9月11日,已加害了原告的正当权益,而郭文清、黄成彪分文未还,他们不包袱包管责任,为此,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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