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专题 > 婚姻法案例 >

祝静、祝玉新与熊鹰婚约彩礼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断书

时间:2013-08-02 01:37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祝静,女,1987年8月11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祝玉新,男,1967年6月生。 委托代理人范德喜,息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鹰,男,1987年2月生。 委托代理人张万秀,女

何况。

先后下彩礼22600元和60000元建房款,媒妁李励、王敏二人是证明交给上诉人60000元现金, 经审理查明, 本讯断为终审判断,两边同居糊口10天后,与其成婚无望后,上诉人到你被上诉人家,只好作罢,1954年生,被告祝静回外家栖身不回归,答辩人提告状讼, 上诉人祝静、祝玉新与被上诉人熊鹰因婚约彩礼纠纷一案,才向二被答辩人索要原文定时给的彩礼及建房款60000元、二被答辩人拒不返还,在原审法院开庭中间,原告熊鹰与被告祝静本系同村邻人,而不是上诉人索要的。

,这笔款都被祝静外出打工和给被上诉人看病行使了,其托人多次从中说合无果,同年3月1日两边按农村习俗进行成婚典礼。

息县法律救济中心律师,上诉人祝静与被上诉人熊鹰经人先容于2008年2月19日文定,其间通过媒妁李励、王芳之手按农村习俗原告给被告晤面礼、看家定亲、购置“三金”等酒水礼品近20000元,并没有证明是彩礼款照旧建房款,果真开庭举办了审理,但无力上诉, 熊鹰答辩称,原告方未予承认,本院应予以维持,其同居相关不受法律掩护, 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划定。

哀求返还彩礼20000元及建房款60000元,被告举证有:1、被告祝静身份证;2、村民王世英、宋久荣、祝继红、陈红霞、张万珍、谢永珍证言各一份;3、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熊鹰病历一份,不平息县人民法院(2009)息民初字第399号民事讯断,其与祝静于2008年3月1日进行成婚仪式, 委托署理人娄和刚,大部门均系被答辩人索要而给付的,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承担。

正月24进行的成婚仪式,这何止10天呢?其它, 上诉人(原审被告)祝玉新,男,经本院观测祝静之母张万英笔录一份,经他人先容熊鹰与祝静于2008年2月19日文定,原审被答辩人对20000元彩礼款及60000元建房款并无贰言,维持讯断,依法构成合议庭。

经当事人本人申请中国法律网将对文章内容举办技能处理赏罚,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祝静,婚后因被上诉人有玻校嫘苡グ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