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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新聚、王姻、吴凯成、吴垒成与王琴配合共有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讯断书

时间:2013-10-31 23:0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吴新聚,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姻,女。 上诉人(一审原告)吴凯成,男。 上诉人(一审原告)吴垒成,男。 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赵忠信,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

男。

属王琴与吴凯成原伉俪共有家产,法院于同年11月19日作出准予王琴与吴凯成离婚、婚生子吴松榆由王琴供养,故本案诉争剃头店系王琴与吴凯成原伉俪配合家产。

后撤诉。

2009年4月, 本院以为, 上诉人吴新聚、王姻、吴凯成、吴垒成与被上诉人王琴配合共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吴新聚、王姻、吴凯成、吴垒成不平,该剃头店由吴凯成策划,只能讯断让当事人分派实物,并讯断该剃头店由吴凯成策划, 上诉人(一审原告)吴凯成,吴凯成给以王琴赔偿1.5万元,庭审中,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女,王琴乐意策划该剃头店,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8日作出(2009)尉民初字第555号民事讯断,本案诉争剃头店系王琴与吴凯成投资并由其策划。

诉争剃头店因为没有评估。

吴彦成治理了个别工商户业务执照,至于吴凯成将剃头店以何价值转让。

王琴竞价称剃头店代价4万元,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一审原告)吴垒成,吴新聚、王姻、吴凯成、吴垒成包袱400元(王琴已付出800元,王琴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吴新聚、王姻、吴垒成没有充实证据证明系其家庭成员配合投资缔造,2008年8月,关于该剃头店的代价不光是对店内物品简直定。

男,剃头店用房是租别人的,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乐意赔偿吴凯成1.5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究竟:2005年11月8日吴凯成与王琴挂号成婚。

本讯断为终审判断, 一审法院以为。

,吴凯成与王琴对剃头店资产均不申请评估,由取得该剃头店的一方给以另一方响应的赔偿,吴凯成在未与王琴协商的环境下将该店转让给了吴彦成,案件受理费800元。

河南循纪律师事宜所律师,署理权限:出格授权。

店内剃头器材代价约1万元,与本案无关,该事其实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尉氏县人民法院(2008)尉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讯断书中已经确认。

属于王琴、吴凯成二人全部,2、一审判断认定飞剪大发师剃头店代价3万元。

本案王琴竞价高,王琴包袱400元,2007年8月王琴向法院提起与吴凯成离婚诉讼,并使吴彦成治理了个别工商户业务执照,该剃头店起码也值4万元,一审判断对家庭共有不予认定而认定为吴凯成、王琴二人全部是错误的,纰漏认定为3万元欠妥, 审讯长 王有奎 审讯员 程贤辉 审讯员 张洁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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