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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竹兰、周应云、周新丽、周新艳、周新红、周新云与被上诉人周应战分居析产纠纷一案

时间:2014-01-05 13:11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民四终字第3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竹兰,女,194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留安,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应云,女,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新丽(又名周新利)

男,获嘉县人民法院(2005)获民初字第549号民事讯断以为,原审判断就两边争议的配合共有家产认定上与已见效的(2005)获民初字第156号讯断相抵牾。

合用法律错误。

在上述房产建成后。

一个妹妹叫周桂荣(又名李秀兰),尚有其婆母均是法定担任人。

原审判断:一、原告王竹兰的个人家产黑箱柜一个、老桌一张、衣柜两个、老木凳一个、坟地冲的木板18块归原告王竹兰全部,不该支持,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两边所争执的家庭配合家产南院北屋五间、东屋带门楼三间、北院北屋三间、老宅三间(周应战于1995年夏历11月10日以2900元卖掉)个中南院北屋五间是1985年建成。

由原审原告王竹兰等六人均担,周桂香死亡后其四个女儿、三个儿子应作为周桂香的代位担任人来担任王竹兰婆母的遗产,1942年9月26日出生,故周金山之姐的七个后世及周金山的六个后世均可代位担任王竹兰婆婆的家产。

王竹兰的丈夫周金山于1996年病故。

被上诉人周应战未到庭答辩。

2005年5月30日原告王竹兰诉到法院要求分居析产,上述家产代价均系原、被告共认代价。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 委托署理人崔留安。

2004年6月份,现均已成婚独立糊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应战,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新艳,之后,僵持要求分居析产,周桂香现已病故。

汉族,本院不予支持,再审后作出(2008)获民再字第3号民事讯断,其时家庭成员共九口人别离是王竹兰、周金山、周应云、周新丽、周新艳、周新红、周新云、周应战及王竹兰的婆母,1985年春天。

1976年8月22日出生,不予采用,尚有原告王竹兰丈夫的弟弟的抚恤金,王竹兰、周应战告竣赡养协议,原审被告周应战再审开庭时提交的两份证人证言因过时举证限期, 审讯长 李荣军 审讯员 张研丽 署理审讯员 张立东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田泽华 ========================================================================================== 为只管停止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建房时的投资首要是农业收入,即原、被告家庭配合家产代价7200元(个中包罗老宅三间卖的2900元);个中家产勘验笔录中北院东边三间猪舍属于被告周应战的家产。

二、驳回原审原告王竹兰、周应云、周新丽、周新艳、周新红、周新云的诉讼哀求,被告周应战砸坏了原告王竹兰的玻璃中堂、锅、碗等家产,女,原告王竹兰的婆婆病故后。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应云,两边产生纠纷,便产生了担任的法律究竟,原告王竹兰差异意被告与其同住一屋,从周金山病故时,以是按照以上究竟,2005年6月25日原告周应云等五人申请介入诉讼, 上诉人王竹兰、周应云、周新丽、周新艳、周新红、周新云与被上诉人周应战分居析产纠纷一案。

女,1965年7月16日出生,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民四终字第3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竹兰,故王竹兰要求追加其他担任人介入诉讼的上诉哀求没有法律按照,其享有的八分之一家产(代价450元)由原告周应云、周新丽、周新艳、周新红、周新云及被告周应战代位担任各分得六分之一的家产即75元,由上诉人王竹兰、周应云、周新丽、周新艳、周新红、周新云承担,原告王竹兰的婆婆病故。

女,2003年王竹兰的婆母归天。

由被告周应战承担,(2005)获民初字第156号民事讯断书讯断驳回原告王竹兰的诉讼哀求,四个女儿,南院东屋带门楼三间,原审法院于2008年4月8日以(2008)获民监字第3号民事裁定,依法享有对家庭配合家产分割的权力。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新云,其时被告十四、五岁即辍学回家干活,原审措施违法。

2003年原告王竹兰婆母病故,对原、被告共认的家庭配合家产中南院五间北屋、东屋带门楼三间,从上述两个担任的法律客观究竟来看,汉族,获嘉县人民法院(2008)获民再字第3号民事讯断以为,别离是周金山之姐、周金山及周金山之妹,本案在审理进程中, 委托署理人周新红。

生养有三个儿子,经当事人本人申请中国法律网将对文章内容举办技能处理赏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究竟与获嘉县人民法院(2008)获民再字第3号民事讯断认定究竟同等,同时周桂香、周桂荣也是法定担任人,本案原、被告七人在未举办担任诉讼分割出周桂香、周桂荣应担任的份额来举办分居析产,别离是原告王竹兰和其丈夫及六个后世,王竹兰婆母有三个后世,原告周应云、周新丽、周新艳、周新红、周新云、被告周应战各分得525元,1985年原告家其时共有九口人,王竹兰、周应云、周新丽、周新艳、周新红、周新云不平原审再审判断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告王竹兰应分得4050元,对本案提起再审,女, 获嘉县人民法院(2008)获民再字第3号民事讯断认定:除原审已查明的究竟外,讯断如下: 驳回上诉,有一个弟弟叫周银山,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新丽(又名周新利)。

对家庭家产并未分割,所做讯断并无不妥,本案诉讼费50元,大女儿周应云、二女儿周新丽、三女儿周新艳、四女儿周新红、五女儿周新云及儿子周应战, 本讯断为终审判断。

原审原告王竹兰等六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划定,每年的7月31日前付出昔时的款物,涫北桓嬷环值昧甘场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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