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双清区法院
原告陈新娥,女。 委托署理人谢永,男,邵阳市民声法律处事所法律事变者。 被告邹振群,男。 原告陈新娥诉被告邹振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果真开庭举办了审理。原告陈新娥及其委托署理人谢永到庭介入诉讼,被告邹振群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介入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秋经人先容体会,同年12月15日挂号成婚,从成婚至2009年8月被告三次来大陆,仅带原告旅游一次,不单没有给原告分文,反而操作各类本领从原告手中骗去近万元。现两边已分家一年之久,无任何接洽,故哀求法院讯断:准予原、被告离婚。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原告户籍卡各1份,拟证明原、被告的根基环境; 2、成婚证1本、长沙市蓉园公证处公证书2份,拟证明原、被告伉俪相关; 3、魏**、彭**、曾**、彭**证明各1份,拟证明原、被告成婚后,被告常要原告寄钱给被告,原告为被告付出近万元,两边没有伉俪感情。 被告未予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检察,原告提交的上述3组证据,真实、正当,与本案有关联,可以或许证明原、被告身份、两边系伉俪相关,伉俪感情反面的究竟,本院予以采信。 按照上述采信的证据,团结当事人的当庭汇报,本院认定以下案件究竟: 原、被告2008年秋经人先容体会,同年12月15日挂号成婚,婚后未生养小孩。被告虽三次到邵阳,但每次与原告仅糊口几天,从2009年8月起,两边无任何接洽,分家至今。 本院以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被告婚前缺乏相识,婚后一路糊口时刻短,未成立起伉俪感情,自2009年8月起,两边无任何接洽,分家至今,原、被告伉俪感情确已割裂,原告提出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划定,缺席讯断如下: 准予原告陈新娥与被告邹振群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被告邹振群包袱。 如不平本讯断,可在讯断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殷飞龙 审 判 员 肖科军 署理审讯员 周 虹
二O逐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署理书记员 黄海波附相干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分举办调整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该当举办调整;如感情确已割裂,调整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气象之一,调整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夫妇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验家庭暴力或凌虐、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打赌、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反面分家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伉俪感情割裂的气象。 一方被宣告失落,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合法来由拒不到庭的,可能未经法庭容许半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讯断。 ========================================================================================== 为只管停止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中国法律网将对文章内容举办技能处理赏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