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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时间:2014-05-07 11:18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离婚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离婚前的准备 当爱情已经枯竭,感情已不复存在,
离婚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离婚前的准备
当爱情已经枯竭,感情已不复存在,离婚就成为夫妻间最后的选择。不论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准备工作都相当重要。离婚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相关证据的收集;
2、家庭财产的保护;
3、对子女生活和学习的安排。
二、选择离婚途径。
目前,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途径:
1、 达成协议并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 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
我国法律不承认分居多年就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的说法。婚姻关系的终止只有三种可能:
1、 协议离婚;
2、 诉讼离婚;
3、 配偶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在我国传统意识浓厚,通常情况下一般人不愿将夫妻争议诉诸法院。因此,协议离婚,无疑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最佳选择。特别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后,离婚不再需要当事人单位开具介绍信,个人隐私受到了保护,协议离婚更加方便快捷。
对于一方在国外,无法回国办理国内协议离婚手续时,向法院诉讼解决则是唯一途径。
以何种方式离婚,当事人需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做出选择。
三、离婚涉及的主要问题
1、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破裂,有无和好的可能?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法律对离婚的限制。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因此,对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须征得该军人同意;或收集现该役军人有重大过错的证据。
3、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处理。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4、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5、探望权问题。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四、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收集相关证据。
对于绝大多数当事人来说,没有打官司的经历,更没有收集、整理证据的意识。但法院审理案件却是围绕“证据”进行的,没有证据,往往是“有理说不清”。比如,家庭暴力的证据:有伤痕照片、报警电话记录或警署笔录、或居委会的证言、验伤单据、证人证言等等。
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收集相关证据,在起诉之前是非常重要的。盲目起诉,往往“欲速而不达”,“有理打不赢官司”。
一方起诉后,另一方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甚至制造虚假债务的可能。起诉前,最好先不要打草惊蛇,先不露声色地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整理,必要时可以采用诉讼保全措施。如果知道了银行的用户名和账号,当事人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银行帐户的储蓄资金进出明细情况进行查询,法院一般会同意当事人的申请。
五、尽量避免或减少孩子的痛苦。
夫妻离婚的痛苦必然殃及孩子。夫妻决定离婚后,在尽量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前提下,应引导其接受这个事实。比如,在孩子快考试的时候,尽量不要让其知道,以防止对其学业打击,尽量放在寒、暑长假告知。即便孩子痛苦,也会有较长的时间淡化对其的伤害。告知孩子的时候,可以采取委婉的方式,比如:“如果有一天爸爸妈妈分手啦,你愿意跟着谁呢”之类,让孩子逐步接受父母离婚的事实。
孩子是无辜的,减少对孩子的伤害是父母的义务。
对孩子来说,离婚后的父母仍是其父母,不要让孩子夹在父母中间左右为难。对于孩子的生活,离婚后的父母也应当共同协商解决,这样才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在孩子长大以后,对于后婚姻生活的安排,可以多听听孩子的意见。
六、委托律师参与,正确解决问题,防止纠纷再度产生。
婚姻法只规定了离婚的一些基本原则,大多婚姻问题仍由道德规范调整。然而,婚姻关系却是复杂的,对于夫妻两人的生活甚至更多人的生活都有一定的关系,简单的协议离婚,往往会留下隐患。而在律师参与下制作的离婚协议,对于离婚问题能做出比较理智、合法的方案,并对子女或财产等将来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解决方法,避免重大隐患。这样的协议能减少矛盾,甚至可能诱导离婚后的男女向良好的朋友关系发展,而不至于矛盾重重。如果是诉讼离婚,律师代理的作用就更不用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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