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陈某与张某于2006年5月1日挂号成婚。2006年11月,陈某患烦闷症, 2008年12月22日,陈某与张某到婚姻挂号部分填写了离婚挂号申请书,两边订立了离婚协议书。同日,民政局向陈某、张某揭晓了离婚证。陈某的怙恃得知后于2009年1月7日陈某的怙恃向法院告状,要求宣告陈某与张某的离婚无效。在此案的审理进程中,经原告方申请,法院委托了某医院法医精力病判断所举办司法判断。得出的结论是陈某患有精力破碎症,识别和节制手段受损,对在离婚协议上具名这一举动缺乏实质性识别手段,结论为精力破碎症,无举动手段。 【分歧】本案在审理中对付应按哪种措施处理赏罚有三种差异意见: 第一种意见以为本案是婚姻挂号构造行政挂号举动引起的纠纷,应按行政诉讼措施取消婚姻挂号构造的离婚挂号举动,公布离婚无效; 第二种意见以为,婚姻挂号构造的挂号举动是情势检察,当事人离婚的情势要件具备,挂号构造即可准予离婚,因此,应按民事诉讼措施先确认离婚协议无效,然后再由婚姻挂号构造取消离婚挂号。 第三种意见以为本案由陈某作为原告,其怙恃作为法定署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宣告离婚无效。 【评析】笔者较量认同第三种概念,来由如下: 一、婚姻挂号构造详细行政举动的性子。我国实施的是挂号制的婚姻措施立法原则。婚姻挂号解决构造的检察挂号举动属于行政确认举动(确认式的行政抉择)。成婚挂号举动即属于婚姻挂号构造按摄影对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之间自愿缔成婚姻相关的法律究竟举办承认和证明的详细行政举动,一经作出,即宣告当事人之间创立婚姻相关,当事人之间互为夫妇,彼此享有婚姻法上的权力和任务。离婚挂号举动则发生相反的结果。这种挂号举动只具有表白身份相关有变换的究竟的宣告效力,而没有使身份相关产生变换的创设效力。既不赋予相对人权力,也不限定当事人权力。 二、婚姻挂号构造的权柄。凭证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及《婚姻挂号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划定,自愿离婚的,男女两边该当配合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地址地的婚姻挂号构造治理离婚挂号,在治理离婚挂号时,两边当事人该当配合签定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该当载明两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暗示以及对后世供养、家产及债务处理赏罚等事项协商同等的意见。第十二条划定,治理离婚挂号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举动手段或限定举动手段的,属于婚姻挂号构造不予受理的气象之一。本案即属于此种气象,而婚姻挂号构造又未能检察出来,发放了离婚证,对此气象应如那里理赏罚?1994年国务院《婚姻挂号解决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别离划定了不予成婚挂号和不予离婚挂号的气象,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八条划定婚姻挂号构造对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挂号的,婚姻挂号构造有权取消婚姻挂号,公布已形成的法律相关无效,收回挂号证书,并对可归责的当事人举办行政赏罚,对婚姻挂号解决职员举办行政处分。但2003年8月8日国务院宣布了新的《婚姻挂号条例》,新条例不只在名称上去掉了“解决”二字,并且在内容上也删除了婚姻挂号的行政解决的色彩,仅在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划定,因胁迫成婚的,向婚姻挂号构造哀求取消其婚姻时,婚姻挂号构造才气依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行政举动,对付其他已完成的婚姻挂号,包罗无效成婚挂号和无效离婚挂号,婚姻法及《婚姻挂号条例》未授予婚姻挂号构造主动依权柄作出详细行政举动,婚姻挂号构造无权取消离婚挂号,宣告离婚无效,因而不能通过行政诉讼强行要求行政构造利用本不属于其的权柄,因此第一种意见不切合婚姻法及《婚姻挂号条例》的立法本意,不能回收。 三、凭证《婚姻挂号条例》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的划定,婚姻挂号构造应对治理离婚挂号当事人的举动手段、意思暗示、后世供养、家产、债务等协议内容举办检察、扣问,当事人也应配合加入,这种检察首要针对两边离婚的意思暗示及对离婚效果的布置,在这种检察未能解除违法离婚的气象时,应由当事人按民事诉讼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离婚无效,人民法院宣告离婚无效的讯断具有对世效力,无需再由婚姻挂号构造再次举办离婚无效的宣告,婚姻挂号构造只需将人民法院的讯断收入婚姻档案即可。因此,第二种意见也不敷采。 综上所述,本案由陈某作为原告,其怙恃作为法定署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宣告离婚无效。 作者: 彭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