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岁的江苏无业男子汪永保因涉嫌诈骗罪被提起公诉。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汪永保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的判决。 2006年10月30日,汪永保在本市朝阳区万达广场,学会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以某外国科技控股公司北京代表处的名义与河南省某水电站签订为该水电站融资的项目合作意向书。同年12月至2007年3月期间,汪永保以给领导送好处费为名,两次骗取该水电站共计70万元,后汪永保被查获归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永保为牟私利,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企业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故以诈骗罪判处汪永保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汪永保不服,想知道2012交通事故赔偿。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汪永保虚构某外国科技控股公司北京代表处能为河南省某水电站投资的事实,以投资需要给领导送好处费的名义,骗取该水电站人民币7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