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车冲撞横倒广告牌受损,谁来赔?
□平安广西网/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黄正海
一场狂风暴雨,将南宁机场高速公路上一块巨型广告牌吹倒。一辆从此处经过的奔驰小轿车与横倒在路面的广告牌迎面相撞,致车辆受损。事后,车主将南宁市城市管理局(下称城管局)告上法院,索赔7.5万余元。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城管局应承担40%的责任,赔偿车主2.2万余元。
案情:奔驰车撞上广告牌受损
2013年3月13日20时起,南宁吴圩出现雷暴、大风、冰雹、闪电等天气。在南宁机场高速公路约15KM+600M处,一块巨型广告牌被狂风刮倒,横躺在路面上。
22时,蒙某诚驾驶一辆崭新的奔驰小轿车上了高速公路,准备去机场接人。当车行至上述路段时,因路面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小车避让不及,车头撞向了广告牌,导致前大灯、保险杠和挡风玻璃等处受损。
由于路面上行驶的车辆比较多,为确保安全,蒙某诚报警后,按交警部门的指示,通过拖车救援,将车拖到安全地带,随后送往维修站。
奔驰车是蒙某诚向哥哥蒙某杰借来的,刚买来5个月。由于在事故中遭受了不小损坏,3月31日,奔驰车被送进修理厂维修。不得已,蒙某杰租了一辆奥迪小轿车暂时代步。
4月8日,蒙某杰的奔驰车修好了,共花费4.7万余元。账单显示车辆更换的零件包括前挡风玻璃及胶水修包、拆装前杠等。
随后,蒙某杰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被以“不属于赔偿范围”为由拒绝。蒙某杰随即找到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南宁市城管局,要求查询广告牌的设置人。
但令蒙某杰想不到的是,在城管局竟然查不到有关该广告牌的信息,这是一块未经审批就设置的广告牌。
起诉:城管局未尽职责应赔偿
找不到设置人,就找管理者。5月24日,蒙某杰将城管局告上江南区法院,要求城管局赔偿修车费、汽车租赁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7.5万余元。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蒙某诚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于10月22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蒙某杰认为,事发路段为城市道路,其路边广告牌的设置和管理,均属于城管局的管理职责范围。事发路段旁的广告牌被风刮倒,城管局却未尽到警示和清理义务,导致他正常行驶的车辆与广告牌相撞受损。因此,城管局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蒙某杰表示不要求蒙某诚承担赔偿责任。
城管局辩称,户外广告设置期发生坠落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由设置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事故的发生是因蒙某诚自行驾车撞上坠落的广告牌而引起,应该由广告牌设置人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牌设置人才是适格被告。城管局作为户外广告设置主管部门,行使的是行政审批权,而不是民事上的户外广告日常维护、管理义务,因此不是适格被告。
城管局认为,事发当晚,因暴风等自然灾害,导致广告牌脱落。该广告牌并未经过城管局的审批。蒙某诚在下暴雨的情况下,没有履行充分的注意义务,没有谨慎行驶,导致事故发生,其应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判决:城管局和驾驶人四六担责
江南区法院审理认为,蒙某诚作为驾驶员,在雷暴、大风、冰雹、闪电等天气行车应小心慢行,遇到障碍物时应及时避让,但其未尽充分注意义务,未谨慎驾驶,导致车辆与广告牌发生碰撞,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
城管局作为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具有管理义务,特别是在高速路上广告牌的设置,城管局更应有高度注意义务,但城管局在本案中未能及时发现未经审批即设置在路边的广告牌并及时进行拆除,甚至在事故发生之后亦不能确定广告牌的所有人,导致蒙某杰无法向广告牌设置人索赔,城管局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城管局未能及时拆除涉案广告牌,是消极不作为,是损害发生的次要原因,但与蒙某诚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撞击广告牌相比,蒙某诚过错程度及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较大,故酌定蒙某诚承担事故60%的赔偿责任,城管局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因蒙某杰放弃对蒙某诚的索赔权利,系当事人的处分行为,故城管局应承担蒙某杰合理损失的40%赔偿责任。法院确认蒙某杰的损失包括修理费4.7万余元、替代性交通工具费9000元。
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一审判决南宁市城管局赔偿蒙某杰的损失共计2.2万余元。宣判后,双方都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