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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进宝介绍贿赂案2008-04-07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东刑初字第3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进宝,男,34岁(1972年11月19日出生),满族,出生地北京市,听听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jiaotongshigushangcandengji/2012/0805/4054.html。大专文化,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总队刑侦支队三大队民警,住本市西城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东刑初字第3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进宝,男,34岁(1972年11月19日出生),满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总队刑侦支队三大队民警,住本市西城区后毛家湾42号(户籍所在地:本市朝阳区南沙滩3号楼1门104号);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06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介绍贿赂罪于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均明,北京市中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经诉字(2006)第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进宝犯介绍贿赂罪,于200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进宝及其辩护人王均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倪进宝于2006年9月间,为使北京市公安局公共安全保卫分局办理的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宋太锋逃避法律制裁,受宋太锋妻子安爽(另案处理)之托,向该案承办人程红建、史伟(另案处理)介绍贿赂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倪进宝于2006年9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查获归案。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倪进宝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倪进宝判处刑罚。 庭审中,被告人倪进宝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没有辩解。辩护人王均明提出被告人倪进宝平时表现良好、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在被抓获后积极提供其他破案线索,有立功表现,请求对倪进宝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倪进宝于2006年9月间,为使涉嫌盗窃的宋太锋逃避法律制裁,介绍宋太锋的亲属向承办该案的北京市公安局公共安全保卫分局民警程红建、史伟(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倪进宝于2006年9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交通事故伤残等级。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 1、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倪进宝是该队刑侦支队三大队民警。 2、北京市公安局预审处成伟光、徐勇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倪进宝被查获的情况。 3、证人程红建的证言,证实2006年9月,程红建在办理宋太锋盗窃案过程中,倪进宝打电话询问能不能对宋太锋从轻处理。程红建和史伟经过向法制处咨询,准备不对宋太锋报劳教。后倪进宝说宋太锋的家属给程送来2万元,程让史伟收钱,并分给史1万元。 4、证人史伟的证言,证实2006年9月,程红建负责办理宋太锋涉嫌盗窃案,史伟担任记录员。9月27日,程红建给史伟打电话说倪进宝会来找史询问宋太锋案。后倪进宝拿了个信封让史伟转交给程红建,并让二人多费心。史伟将信封交给程红建后,程从中拿出1捆钱分给史,应该是1万元。 5、证人安爽的证言,证实2006年9月,宋太锋因偷窃被公交分局抓获,安爽找倪进宝帮忙活动。倪进宝提出准备2万元,找预审和法制的民警。安爽先后两次共给了倪进宝1.7万元,并提出剩下的钱由倪先垫上,等宋太锋出来再还,倪同意了。 6、被告人倪进宝的供述,证实2006年9月中旬,宋太锋的妻子安爽找倪进宝说宋太锋被抓了,让倪想办法看能不能把人放出来。倪进宝找到预审承办人程红建询问情况,并和安爽说好准备2万元。2012交通事故赔偿。后安爽分两次共给了倪进宝1.7万元,并提出剩下的钱由倪垫上,等宋太锋出来再还。倪同意,后将2万元给了程红建和史伟。 7、取款手续及银行对帐单,证实倪进宝取款的情况。 8、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证实被告人倪进宝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被告人倪进宝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进宝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向司法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构成介绍贿赂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辩护人所提倪进宝在被抓获后积极提供其他破案线索,有立功表现的意见,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倪进宝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对被告人倪进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倪进宝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27日起至2007年5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狄启骋 审 判 员曹 兵 代理审判员林梅梅 二OO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姬广胜 2008-04-07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分享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