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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2 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者,评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综合计算方法可参见附录B。 5.3 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5.4 本标准备等级间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见附录C。本标准中"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数。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规范性附录) A1 Ⅰ级伤残划分依据 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A2 Ⅱ级伤残划分依据 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3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A4 Ⅳ级伤残划分依据 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5 Ⅴ级伤残划分依据 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b.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A6 Ⅵ级伤残划分依据 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A7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A8 Ⅷ级伤残划分依据 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活动受限; c.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社会交往受约束。 A9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0 Ⅹ级伤残划分依据 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 (资料性附录) B.1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 B.2 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n n C=C ×C (I +∑I )(∑I ≤10%,i=1,2,3……n,多处伤残 1 1 h a=i a=i i=1 i=1 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 I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B.3 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B.2中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按本标准3.6条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 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 (规范性附录) C.1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 C.1.1 面部的范围 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C.1.2 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 本标准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C.2 心脏功能的区分 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心脏功能分为: a.Ⅰ级:无症状,体力活动不受限; b.Ⅱ级;较重体力活动则有症状,体力活动稍受限; c.Ⅲ级:轻微体力活动即有明显症状,休息后稍减轻,体力活动大受限; d.Ⅳ级:即使在安静休息状态下亦有明显症状,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C.3 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 C.3.l 呼吸功能障碍 因事故损伤所致的呼吸功能的改变。 C.3.2 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 本标准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呼吸功能障碍分为: a.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安静卧时亦有呼吸困难出现,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b.呼吸功能障碍:室内走动出现呼吸困难,体力活动极度受限; c.呼吸功能严重受影响,一般速度步行有呼吸困难,体力活动大部分受限; d.呼吸功能受影响,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蹬楼梯出现呼吸困难[4.4.3,4.4.4b],4.4.5a),4.5.3,4.5.4b)属此情况]; 第二种情况:快步行走出现呼吸困难[4.5.5a],4.10.3b),4.10.4b)属此情况)。 C.4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C.4.1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 指因事故损伤所致的手掌和手指的缺失或丧失功能。 C.4.2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