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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宣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关照

时间:2014-03-29 21:54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18号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宣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关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宣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关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宣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关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宣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关照


法〔2014〕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产建树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接头抉择,现将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交易条约纠纷案等四个案例(指导案例23-26号),作为第六批指导性案例宣布,供在审讯相同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月26日




指导案例23号


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交易条约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接头通过 2014年1月26日宣布)


要害词


民事 交易条约 食物安详 十倍抵偿


裁判要点


斲丧者购置到不切合食物安详尺度的食物,要求贩卖者可能出产者依照食物安详礼貌定付出价款十倍抵偿金可能依照法律划定的其他抵偿尺度抵偿的,岂论其购置时是否明知食物不切合安详尺度,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相干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详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根基案情


2012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简称欧尚超市江宁店)购置“玉兔牌”香肠15包,个中代价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孙银山到收银台结账后,即径直随处事台索赔,后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付出14包香肠售价十倍的抵偿金5586元。


裁判功效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江宁开民初字第646号民事讯断F婊告欧尚超市江宁店于讯断产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抵偿原告孙银山5586元。宣判后,两边当事人均未上诉,讯断已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来由


法院见效裁判以为:关于原告孙银山是否属于斲丧者的题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斲丧者权益掩护法》第二条划定:“斲丧者为糊口斲丧必要购置、行使商品可能接管处事,其权益受本法掩护;本法未作划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礼貌掩护。”斲丧者是相对付贩卖者和出产者的观念。只要在市场买卖营业中购置、行使商品可能接管处事是为了个人、家庭糊口必要,而不是为了出产策划运动可能职业运动必要的,就该当认定为“为糊口斲丧必要”的斲丧者,属于斲丧者权益掩护法调解的范畴。本案中,原、被告两边对孙银山从欧尚超市江宁店购置香肠这一究竟不持贰言,据此可以认定孙银山实验了购置商品的举动,且孙银山并未将所购香肠用于再次贩卖策划,欧尚超市江宁店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置商品是为了出产策划。孙银山因购置到高出保质期的食物而索赔,属于利用法定权力。因此欧尚超市江宁店以为孙银山“买假索赔”不是斲丧者的抗辩来由不能创立。


关于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是否属于贩卖明知是不切合食物安详尺度食物的题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详法》(以下简称《食物安详法》)第三条划定:“食物出产策划者该当依照法律、礼貌和食物安详尺度从事出产策划运动,对社会和公家认真,担保食物安详,接管社会监视,包袱社会责任。”该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划定,高出保质期的食物属于榨取出产策划的食物。食物贩卖者负有担保食物安详的法界说务,该当对不切合安详尺度的食物自行实时整理。欧尚超市江宁店作为食物贩卖者,该当凭证保障食物安详的要求储存食物,实时搜查待售食物,整理高出保质期的食物,但欧尚超市江宁店如故摆放并贩卖货架上高出保质期的“玉兔牌”香肠,未推行法界说务,可以认定为贩卖明知是不切合食物安详尺度的食物。


关于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的责任包袱题目。《食物安详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划定:“违背本礼貌定,造成人身、家产可能其他侵害的,依法包袱抵偿责任。”第二款划定:“出产不切合食物安详尺度的食物可能贩卖明知是不切合食物安详尺度的食物,斲丧者除要求抵偿丧失外,还可以向出产者可能贩卖者要求付出价款十倍的抵偿金。”当贩卖者贩卖明知是不切合安详尺度的食物时,斲丧者可以同时主张抵偿丧失和付出价款十倍的抵偿金,也可以只主张付出价款十倍的抵偿金。本案中,原告孙银山仅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付出售价十倍的抵偿金,属于当事人自行处分权力的举动,应予支持。关于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提出原告明知食物逾期而购置,但愿操作其错误钻营好处,不该予以十倍抵偿的主张,因前述法律划定斲丧者有权得到付出价款十倍的抵偿金,因该抵偿得到的好处属于法律该当掩护的好处,且法律并未对斲丧者的主观购物念头作出限定性划定,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指导案例24号


荣宝英诉王阳、永诚家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无邪车交通事情责任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接头通过 2014年1月26日宣布)


要害词


民事 交通事情 过失责任


裁判要点


交通事情的受害人没有过失,其体质状况对侵害效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气象。


相干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阶梯交通安详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根基案情


原告荣宝英诉称:被告王阳驾驶轿车与其产生刮擦,致其受伤。该事情经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员支队滨湖大队(简称滨湖交警大队)认定:王阳负事情的所有责任,荣宝英无责。原告要求下述两被告抵偿医疗用度30006元、住院炊事补贴费414元、营养费1620元、残疾抵偿金27658.05元、照顾护士费6000元、交通费800元、精力侵害安抚金10500元,并包袱本案诉讼用度及判断用度。


被告永诚家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简称永诚保险公司)辩称:对付事情颠末及责任认定没有贰言,其乐意在交强险限额范畴内予以抵偿;对付医疗用度30006元、住院炊事补贴费414元没有贰言;因判断意见结论中载明“损伤参加度评定为75%,其个人体质的身分占25%”,故确定残疾抵偿金该当乘以损伤参加度系数0.75,承认20743.54元;对付营养费承认1350元,照顾护士费承认3300元,交通费承认400元,判断用度不予包袱。


被告王阳辩称:对付事情颠末及责任认定没有贰言,原告的丧失该当由永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畴内优先予以抵偿;判断用度哀求法院依法讯断,别的各项用度赞成保险公司意见;其已向原告抵偿2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0日14时45分许,王阳驾驶号牌为苏MT1888的轿车,沿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蠡湖大道大通路口人行横道线时,碰擦行人荣宝英致其受伤。2月11日,滨湖交警大队作出《阶梯交通事情认定书》,认定王阳负事情的所有责任,荣宝英无责。事情产生当天,荣宝英即被送往医院治疗,产生医疗用度30006元,王阳垫付20000元。荣宝英治疗规复时代,以每月2200元礼聘一名家政处事职员。号牌苏MT1888轿车在永诚保险公司投保了无邪车交通事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时代为2011年8月17日0时起至2012年8月16日24时止。原、被告同等确认荣宝英的医疗用度为30006元、住院炊事补贴费为414元、精力侵害安抚金为10500元。


荣宝英申请并经无锡市中西医团结医院司法判断所判断,结论为:1.荣宝英左桡骨远端骨折的伤残品级评定为十级;左下肢损伤的伤残品级评定为九级。损伤参加度评定为75%,其个人体质的身分占25%。2.荣宝英的误工期评定为150日,照顾护士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一审法院据此确认残疾抵偿金27658.05元扣减25%为20743.54元。


裁判功效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8日作出(2012)锡滨民初字第1138号讯断:一、被告永诚保险公司于本讯断见效后十日内抵偿荣宝英医疗用度、住院炊事补贴费、营养费、残疾抵偿金、照顾护士费、交通费、精力侵害安抚金共计45343.54元。二、被告王阳于本讯断见效后十日内抵偿荣宝英医疗用度、住院炊事补贴费、营养费、判断费共计4040元。三、驳回原告荣宝英的其他诉讼哀求。宣判后,荣宝英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3年6月21日以原审合用法律错误为由作出(2013)锡民终字第497号民事讯断:一、取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2)锡滨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讯断;二、被告永诚保险公司于本讯断见效后十日内抵偿荣宝英52258.05元。三、被告王阳于本讯断见效后十日内抵偿荣宝英4040元。四、驳回原告荣宝英的其他诉讼哀求。


裁判来由


法院见效裁判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划定:“被侵权人对侵害的产生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阶梯交通安详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划定,无邪车与非无邪车驾驶人、行人之间产生交通事情,非无邪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失的,由无邪车一方包袱抵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无邪车驾驶人、行人有过失的,按照过失水平恰当减轻无邪车一方的抵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情中在计较残疾抵偿金是否该当扣减时该当按照受害人对丧失的产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失举办说明。本案中,固然原告荣宝英的个人体质状况对侵害效果的产生具有必然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划定的过失,荣宝英不该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情导致的伤残存在必然影响而自负响应责任,原审判断以伤残品级判断结论中将荣宝英个人体质状况“损伤参加度评定为75%”为由,在计较残疾抵偿金时作响应扣减属合用法律错误,应予更正。


从交通事情受害人产生损伤及造成侵害效果的因果相关看,本起交通事情的激发厦魅惹祸者王阳驾驶无邪车穿越人行横道线时,未尽到安详留意任务碰擦行人荣宝英所致;本起交通事情造成的侵害效果系受害人荣宝英被无邪车碰撞、摔倒产生骨折所致,事情责任认定荣宝英对本起事情不认真任,其对事情的产生及侵害效果的造成均无过失。固然荣宝英年岁已高,但其大哥骨质松散仅是事情造成效果的客观身分,并无法律上的因果相关。因此,受害人荣宝英对付侵害的产生可能扩大没有过失,不存在减轻可能免去陵囚犯抵偿责任的法定气象。同时,无邪车该当遵守文明行车、谦虚行人的一样平常交通法则和社会公德。本案所涉事情产生在人行横道线上,正常行走的荣宝英对将被无邪车碰撞这一变乱无法预见,而王阳驾驶无邪车在路经人行横道线时未依法减速慢行、避让行人,导致事情产生。因此,依法该当由无邪车一方包袱事情激发的所有抵偿责任。


按照我国阶梯交通安详法的相干划定,无邪车产生交通事情造成人身伤亡、家产丧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无邪车圈外人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畴内予以抵偿。而我国交强险立法并未划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依据受害人体质状况对侵害效果的影响作响应扣减,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也仅限于受害人存心造成交通事情的气象,即即是投保无邪车无责,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予以抵偿。因此,对付受害人切正当律划定的抵偿项目和尺度的丧失,均属交强险的抵偿范畴,参照“损伤参加度”确定侵害抵偿责任和交强险责任均没有法律依据。


指导案例25号


华泰家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家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接头通过 2014年1月26日宣布)


要害词


民事诉讼 保险人代位求偿 统领


裁判要点


因圈外人对保险标的的侵害造成保险事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抵偿保险金后,代位利用被保险人对圈外人哀求抵偿的权力而提告状讼的,该当按照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圈外人之间的法律相关,而不应当按照保险条约法律相关确定统领法院。圈外人侵吞被保险人正当权益的,由侵权举动地可能被告住所地法院统领。


相干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根基案情


2011年6月1日,华泰家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华泰保险公司)与北京亚大锦都餐饮解决有限公司(简称亚大锦都餐饮公司)签署无邪车辆保险条约,被保险车辆的车牌号为京A82368,保险时代自2011年6月5日0时起至2012年6月4日24时止。2011年11月18日,陈某某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至北京市向阳区机场高速公路上时,与李志贵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A9120的车辆产生交通事情,造成被保险车辆受损。经交管部分认定,李志贵负事情所有责任。事情产生后,华泰保险公司依照保险条约的约定,向被保险人亚大锦都餐饮公司抵偿保险金83878元,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基于惹祸车辆系在天安家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简称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无邪车交通事情责任强制保险,华泰保险公司于2012年10月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哀求判令被告惹祸司机李志贵和天安保险公司抵偿83878元,并包袱诉讼用度。


被告李志贵的住所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被告天安保险公司的住所地为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燕京路东108号,保险事情产生地为北京市向阳区机场高速公路上,被保险车辆行驶证记实全部人的住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工体北路新中西街8号。


裁判功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13663号民事裁定:对华泰保险公司的告状不予受理。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裁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来由


法院见效裁判以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划定,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代位利用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侵害负有抵偿责任的圈外人哀求抵偿的权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源于法律的直接划定,属于保险人的法定权力,并非基于保险条约而发生的约定权力。因圈外人对保险标的的侵害造成保险事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抵偿保险金后,代位利用被保险人对圈外人哀求抵偿的权力而提告状讼的,应按照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圈外人之间的法律相关确定统领法院。圈外人侵吞被保险人正当权益,因侵权举动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划定,由侵权举动地可能被告住所地法院统领,而不合用家产保险条约纠纷统领的划定,不该以保险标的物地址地作为统领依据。本案中,圈外人实验了阶梯交通侵权举动,造成保险事情,被保险人对圈外人有侵权侵害抵偿哀求权;保险人利用代位权告状圈外人的,该当由侵权举动地可能被告住所地法院统领。现二被告的住所地及侵权举动地均不在北京市东城区,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该告状没有统领权,应裁定不予受理。


指导案例26号


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当局信息果真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接头通过 2014年1月26日宣布)


要害词


行政 当局信息果真 收集申请 过时复原


裁判要点


国民、法人可能其他组织通过当局公家收集体系向行政构造提交当局信息果真申请的,如该收集体系未作破例声名,则体系确认申请提交乐成的日期该当视为行政构造收到当局信息果真申请之日。行政构造对付该申请的内部处理赏罚流程,不能成为行政构造延期处理赏罚的来由,过时作出复原的,该当确以为违法。


相干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局信息果真条例》第二十四条


根基案情


原告李健雄诉称:其于2011年6月1日通过广东省人民当局公家收集体系向被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当局信息果真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局信息果真条例》(以下简称《当局信息果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划定,被告应在当月23日前回复兴告,但被告未在法按限期内复原及提供所申请的当局信息,故哀求法院讯断确认被告未在法按限期内复原的举动违法。


被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辩称:原告申请当局信息果真通过的是广东省人民当局公家收集体系,即省当局政务外网(以下简称省外网),而非被告的内部局域网(以下简称厅内网)。按划定,被告将广东省人民当局“当局信息网上依申请果真体系”的靠山治理配置在厅内网。因为被告的厅内网与互联网、省外网物理断绝,互联网、省外网数据都无法直接进入厅内网处理赏罚,需通过网闸以数据“摆渡”方法接入厅内网治理,因此被告事恋职员未能当即发明原告在广东省人民当局公家收集体系中提交的申请,致使被告未能实时受理申请。按照《当局信息果真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局信息果真条例〉筹备事变的关照》等划定,当局信息果真中的申请受理并非以申请人提交申请为准,而是以行政构造收到申请为准。原告称2011年6月1日向被告申请当局信息果真,但被告未收到该申请,被告正式收到并确认受理的日期是7月28日,并按划定向原密告出了《受理回执》。8月4日,被告向原告就地送达《关于当局信息果真的复原》和《当局信息果真复原书》,间隔受理日仅5个事变日,并未超出法定复原限期。因原告在当局公家收集体系递交的申请未能被实时发明并被受理应视为不行抗力和客观缘故起因造成,不该计较在复原限期内,故哀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哀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日,原告李健雄通过广东省人民当局公家收集体系向被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递交了当局信息果真申请,申请获取广州广园客运站至佛冈的客运里程数等当局信息。当局公家收集体系以申请编号11060100011予以确认,并通过短信关照原告确认应当局信息果真申请提交乐成。7月28日,被告作出受理记录确认上述究竟,并于8月4日向原告送达《关于当局信息果真的复原》和《当局信息果真复原书》。庭审中被告确认原告基于糊口出产必要获取上述信息,原告确认8月4日收到被告作出的《关于当局信息果真的复原》和《当局信息果真复原书》。


裁判功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4日作出(2011)越法行初字第252号行政讯断:确认被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未依照《当局信息果真条例》第二十四条划定的限期对原告李健雄2011年6月1日申请其果真广州广园客运站至佛冈客运里程数的当局信息作出复原违法。


裁判来由


法院见效裁判以为:《当局信息果真条例》第二十四条划定:“行政构造收到当局信息果真申请,可以或许就地复原的,该当就地予以复原。行政构造不能就地复原的,该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事变日内予以复原;如需延迟复原限期的,该当经当局信息果真事变机构认真人赞成,并奉告申请人,延迟复原的限期最长不得高出15个事变日。”本案原告于2011年6月1日通过广东省人民当局公家收集体系向被告提交了当局信息果真申请,申请果真广州广园客运站至佛冈的客运里程数。当局公家收集体系天生了响应的电子申请编号,并向原告手机发送了申请提交乐成的短信。被告确认收到上述申请并承认原告是基于糊口出产必要获取上述信息,却于2011年8月4日才向原告作出《关于当局信息果真的复原》和《当局信息果真复原书》,已高出了上述划定的复原限期。因为广东省人民当局“当局信息网上依申请果真体系”作为当局信息申请果真平台所该当具有的整合性与势力巨子性,如未作破例声名,则从该平台上递交乐成的申请应视为相干行政构造已收到原告通过互联网提出的当局信息果真申请。至于外网与内网、上下级行政构造之间对付该申请的流转,属于行政构造内部解决事宜,不能成为行政构造延期处理赏罚的来由。被告以为原告是向当局公家收集体系提交的申请,因其厅内网与互联网、省外网物理断绝而无法实时发明原告申请,应以其2011年7月28日发明原告申请为收到申请日期而没有高出复原限期的来由不能创立。因此,原告通过当局公家收集体系提交当局信息果真申请的,该收集体系确认申请提交乐成的日期该当视为被告收到申请之日,被告过时作出复原的,该当确以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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