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50第1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根据该规定可以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但《保险法》并未规定第三者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保险金的直接请求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有关理论和部分国家的立法普遍认为第三者对保险公司应当具有直接请求权,以使第三者得到直接、快速、切实的赔偿。因此,对于在实践中出现的第三者作为受害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或者直接以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要求赔偿保险金的法律问题,需要予以明确。我们认为,我国《保险法》没有规定第三者对保险公司具有直接请求权,只是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第三者直接赔偿,《道交法》也没有规定第三者可以向保险公司直接请求赔偿保险金的权利。 因此,在当前立法基础上,应当认定第三者对保险公司行使直接请求权尚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应当认定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具有直接请求权。不过,与将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实行相适应,赋予第三者直接请求权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和实际意义,更有利于对第三者的法律保护。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