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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可直接获第三者保险赔偿商业险

时间:2014-07-14 23:41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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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海淀法院审结了北京首例涉及商业三者险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一改以往仅处理交强险的做法,直接判定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需要赔偿的款项金额。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今后北京其他法院涉及商业三者险交通事故赔偿案的判决确定了依据,使被告方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海淀法院法官高庆表示,此前法院只负责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中交强险赔偿部分,超出赔偿的部分判由被告方个人承担,被告方在判罚后再去保险公司理赔或自行赔付。此判决方式对赔偿结果的执行非常不便,原告若遇到无偿还能力的被告则难以获赔,而被告在判罚后需再去跟保险公司沟通,过程较为复杂。今后北京各法院中该类案件符合相关规定的将按此方式判罚,让当事人尤其是伤者在维护自身权利时更有保障。

根据去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按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商业保险代位赔偿

28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金额范围内直接向死者亲属承担赔偿责任。据悉,这是自去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来,该院判决保险公司根据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合同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的首例案件。

2012年9月8日11时50分,李某驾驶出租车与刘某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出租车乘车人吴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刘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不计免赔)。案件审理中,死者亲属与出租车驾驶员李某达成一次性赔偿32万元的协议,与刘某未达成协议。

铜山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刘某所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吴某死亡,李、刘二人应依法承担死者亲属58.13万元的赔偿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刘某所驾车辆交强险保险人,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刘某按责任承担。因刘某所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依照规定,刘某应承担部分应由保险公司依照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险合同向死者亲属赔偿。法院遂依据相关条款之规定,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付限额内赔偿死者亲属12万元,在交强险赔付限额外按责任赔偿其余损的30%为13.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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