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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管辖暂行办法

时间:2012-07-03 19:16来源:乙书生 作者:古岳心堂 点击:
第七条 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应包括下列材料: (一)移送材料清单; (二)移送违法排污案件通知书一式两联; (三)案件情况调查报告(载明量罚建议); (四)违法排污的证据材料; (五)有关监测报告或检验报告(鉴定结论); (六)环保部门已处罚的,附行政处罚决

  第七条 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应包括下列材料:

  (一)移送材料清单;

  (二)移送违法排污案件通知书一式两联;

  (三)案件情况调查报告(载明量罚建议);

  (四)违法排污的证据材料;

  (五)有关监测报告或检验报告(鉴定结论);

  (六)环保部门已处罚的,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

  监测报告或检验报告(鉴定结论)由环保部门委托具有国家认证资质的机构出具。

  环保部门移送违法排污适用行政拘留案件所附材料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接受案件的公安机关有权要求环保部门补充。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环保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接收,并在移送违法排污案件通知书回执联上签收,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

  接受的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已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及时受案,进行调查。认为没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退回移送的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在24小时内转送有的公安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环保部门。

  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对排污单位或者排污个人确有非法处置危险物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根据违法情节轻重等,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对情节显著轻微,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应当向移送的环保部门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排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排污个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后,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移送的环保部门。

  第十条 向水体排放或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一年内3次(含3次)以上5次以下违法向水体排放或倾倒危险物质的;

  2、向水体超标排放危险物质,超过总量控制标准3倍以上,5倍以下(含5倍)的;

  3、向水体排放毒害性危险物质,超过限值标准2—3倍(含3倍)的;

  4、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倾倒或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其他不正当方式排放危险物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下的;

  5、向水体排放危险物质,事实上http://www.5law.cn。污染饮用水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下的;

  6、向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放或倾倒危险物质后,未按规定清除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水面污染物的。

  第十一条 向水体排放或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一年内5次(含5次)以上违法向水体排放或倾倒危险物质的;

  2、向水体超标排放危险物质,超过总量控制标准5倍以上的;

  3、向水体排放毒害性危险物质,超过限值标准3倍以上的;

  4、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倾倒或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其他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质,造成集中供水中断,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5、向水体排放危险物质,污染饮用水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6、其他严重违法排污行为。

  第十二条 阻碍环保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机制,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密切协作。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接到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投诉或举报时,属环保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告知举报人向环保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或者受理投诉、举报后将相关材料移交环保部门处理;环保部门认为排污行为已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时,公安机关应协助环保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毒害性物质种类(名称)及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市公安局法制处负责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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