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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存侥幸心理 酒后驾车伤人害己

时间:2012-07-25 06:02来源:清水海 作者:张勇 点击:
过年过节,工作之余,朋友相聚,喝点酒助助兴,未尝不可。然而有些朋友存在侥幸心理,要么认为即使酒后驾车,也不会被交警发现,要么就认为自己喝点酒,开车没问题,有恃无恐。酒后驾车不但是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也是罔顾别人的生命安全。酒后驾车是违法的

过年过节,工作之余,朋友相聚,喝点酒助助兴,未尝不可。然而有些朋友存在侥幸心理,要么认为即使酒后驾车,也不会被交警发现,要么就认为自己喝点酒,开车没问题,有恃无恐。酒后驾车不但是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也是罔顾别人的生命安全。酒后驾车是违法的,撞了别人是草菅人命,伤了自己是祸及父母妻儿。
科学研究发现,驾驶员在没有饮酒的情况下行车,发现前方有危险情况后,从视觉感知到踩制动器的动作中间的反应时间为0.75秒,饮酒后尚能驾车的情况下反应时间要迟钝2-3倍,同速行驶下的制动距离也要相应延长,这大大增加了发生交通意外的可能性。资料表明,酒后驾车的危害。人呈微醉状开车,其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为没有饮酒情况下开车的16倍。所以,饮酒驾车,特别是醉酒后驾车,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酒后驾车逃逸。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案例1醉酒司机连环肇事驾车逃逸,酒醒后发现被拘恍如隔世
酒后的李某驾车连续撞人撞车驾车逃逸,酒醒后面对的是被撞人员、车辆的严重损伤和被民警行政拘留的处罚,1月4日晚上的一顿酒,让肇事司机李某恍如隔世。
2009年1月4日21时58分,北京昌平支队沙河大队接到“122”警情,在昌平区沙阳路北汽福田厂路口,一辆车号为京Y230XX的灰色吉利小客车与报警人驾驶的北京现代小客车追尾后,吉利车向西逃逸。报警人称吉利车行驶速度极快,他正驾驶车辆在其后边追赶。接报后,沙河大队指挥室迅速打通报警人电话随时保持联系,同时了解到,该车现已掉头,沿着沙阳路向沙河方向逃逸,由于车速快,该车几次差点与过路行人相撞。沙河大队迅速布警,沿沙河方向沿线准确指挥附近巡逻民警设卡进行拦截。22时18分,吉利车逃至沙阳路口西侧铁路桥下时,终于被设卡堵截的民警截获。面对民警的询问,满身酒气的肇事司机李某情绪激动,大吵大闹,既不接受酒精检测,也不正面回答民警的提问,还拒绝出示驾驶证、行驶证等相关证件。在对该车进行勘验时,事故办案民警在车辆的前风档玻璃上发现明显撞击裂痕,且反光镜缺失,并从玻璃缝隙间发现留有的几丝毛发和新鲜血迹。民警推断,此肇事车辆肯定另有隐情。
23时08分,沙河大队又接到一起“122”警情,在昌平沙河老牛弯村口发生一起小客车撞自行车的事故,骑车人受重伤,肇事车逃逸,车号不详。两个案发现场相距只有500米,是否系同一辆车所为?办案民警赶到现场后从伤者家属口中了解到,伤者姓李,昌平区沙河镇村民,距离事发已过一个小时左右,伤者现正在沙河医院接受抢救,自行车和小客车掉下的反光镜已被他们拿回家中。民警立即赶到医院和伤者家中调查取证,同时了解到伤者李某为重度颅脑损伤、左颧骨骨折、髋骨粉碎性骨折。办案民警根据案发时间、地点和车辆遗留物判断,吉利车有重大肇事嫌疑。
5日凌晨6时许,肇事逃逸嫌疑人李某酒醒,眼前的一切让他有些发蒙。经查,李某家住北京延庆县永宁镇太平街。面对民警出示的各种有力的人证物证,李某对撞人后逃逸、撞车后逃逸的违法实事供认不讳。
案例2驾驶证被扣期间醉酒驾车,司机刘某驾驶证被吊销
司机刘某因醉酒驾车被暂扣驾驶证,但就在被暂扣期间,刘某再次实施醉酒驾车违法行为,近日,北京顺义交警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对一年内发生两次醉酒驾车司机刘某合并执行政拘留二十日,罚款3600元,并吊销了刘某的机动车驾驶证。
2008年11月12日4时,顺义交警支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顺义区二中附近醉酒驾车。民警迅速出警查找,并在顺义区二中路口发现一辆京GYR9XX白色微型普通客车停在机动车道内,一男子因饮酒过度昏倒在驾驶员位置。民警迅速打开车门将男子送往医院救治,同时通过查询车辆信息与其家属取得联系。经核实,该男子姓刘,37岁,顺义区人。经对刘某进行血液检测,其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463。6毫克,属于严重醉酒驾车。
在调查取证期间,民警通过网上查询发现,刘某曾于2008年5月20日在平谷区西灯岗路口因醉酒驾车被处行政拘留10日、暂扣驾驶证5个月,并处1800元的处罚。现其驾驶证仍在暂扣期内。因刘某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再次实施醉酒驾车违法行为,当日,顺义支队对刘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罚款3600元的处罚。12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支队依法吊销了刘某的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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