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律师酒后驾宝马撞死老人逃逸 称懂法但忘了遵守

时间:2012-07-12 00:00来源:小兰旗 作者:superdevil 点击:
核心提示:昨日,律师张自标酒后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开审,张自标称懂法,但忘了遵守。2009年6月29日,张自标酒后驾驶宝马轿车将75岁老人撞倒后逃逸,老人死亡。肇事司机于当晚自首。张自标称,已赔偿受害者家属65万元,取得对方谅解,且有1岁多的女儿需要照

核心提示:昨日,律师张自标酒后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开审,张自标称懂法,但忘了遵守。2009年6月29日,张自标酒后驾驶宝马轿车将75岁老人撞倒后逃逸,老人死亡。肇事司机于当晚自首。张自标称,已赔偿受害者家属65万元,取得对方谅解,且有1岁多的女儿需要照顾,希望轻判。

从事了11年法律工作的职业律师酒后驾宝马车,撞死75岁的老太后逃逸。

昨日上午,39岁的职业律师张自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在朝阳法院受审,他对所控犯罪事实并无异议,但辩称自己不构成逃逸,已赔偿死者家属65万元。本案未当庭宣判。

律师酒驾撞死七旬老太

据检方指控及张自标供述,去年6月29日中午,张自标和客户吃饭,自己喝了三四瓶啤酒,饭后他驾驶宝马轿车途经朝阳区唐家村路17号线杆处时,将75岁的老人张秀英撞倒,随即驾车逃逸。经鉴定,张秀英因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目击者称,事发后他朝宝马车招手,但轿车未停下,自己骑车追赶告诉司机“你撞人了,先回现场”,但司机并未返回。

公诉人称,酒后驾车的处罚。警方联系到张自标后,他于当晚8时许自首,经检测酒精含量达每百毫升73.5毫克,属酒后驾车。交管部门认定,张自标负事故全责。公诉人认为,张自标违章行车,造成一人死亡后果,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责,且存在酒驾、逃逸等情节应加重处罚。

庭审辩称不构成逃逸

昨日上午,被取保候审的张自标在朝阳法院受审,他个头不高,身穿黑色皮夹克,戴着一副黑框眼镜,说话轻声轻语。

张自标承认酒驾撞死张老太,但不构成逃逸。他辩称,当时车内放着音乐,自己还打着电话。“我感觉车蹭了一下,以为碰了马路牙子,并没想到是撞人了。”

“路人拦住你说撞人了,你为什么还不回去?”法官问。

“我以为他发现我喝酒了,想碰瓷,就没当真。”张自标辩解。

“人家只是让你回现场,又没要钱,酒后肇事逃逸。你不回去,这合常理吗?”法官反问。

法官说,交通队宣读事故责任认定时,张没提异议,事后既没行政复议,也没行政诉讼,“你是一名律师,三次申辩机会都放弃了,现在你又提出不构成逃逸?”

赔65万获死者家属谅解

张自标称,他已赔偿家属65万元,取得了对方谅解。自己女儿才1岁多需要照顾,希望法院轻判。

他的律师提交了死者家属写的谅解书,并进一步称,逃逸的前提是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张是酒后神志不清,不清楚自己撞了人,因此认定逃逸证据不足。

公诉人反驳,在路人拦车告知事故后,张仍未返回现场,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未当庭宣判。

对话

“我懂法,但人往往忘了遵守”

新京报:你对逃逸的辩解,法官不愿采信,你怎么看?

张自标(以下简称“张”):我的车速不快,以为撞了马路牙子没当回事。有人追上来,我以为他发现我喝了酒,想碰瓷,也没当真。

新京报:交警找上门你为何也没出面?

张:我当时坐车去亦庄办事,没遇到交警。得知撞人后,我就去投案了。

新京报:法官反复强调你是律师,认为你的做法不合常理,你怎么解释?

张:我做了11年律师,但刑事方面的基本不做,当时晕乎乎的,认识上确实出现了误区。

新京报:酒后不驾车、开车不打电话,这些基本常识你也违反了?

张:我懂法,但人在现实中往往忘了遵守。比如陪客户吃饭,不喝酒抹不开面子。

新京报:你觉得这次事故是偶然吗?

张:撞人确实不对,我已尽最大努力赔了对方65万。

新京报:这个刑事犯罪记录会影响你的职业吗?

张:不仅影响工作,还影响家庭。我老家七个兄弟姐妹,我算是最出息的,加上我女儿还小,我这事对家里人也是打击。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