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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酒后驾车当三“思”而后“刑”

时间:2012-07-28 14:34来源:爱桐 作者:质量记者 点击:
治理酒后驾车当三思而后刑 2009-07-20 10:19:19 来源:北国网- 辽沈晚报 制图:王成喜 □张兰军 7月17日,针对酒后驾车频频发生交通事故的社会现象,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李刚、罗毅两位律师正式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

治理酒后驾车当三“思”而后“刑”

2009-07-20 10:19:19

来源:北国网- 辽沈晚报


制图:王成喜

□张兰军

7月17日,针对酒后驾车频频发生交通事故的社会现象,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李刚、罗毅两位律师正式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

(07-19 《成都商报》)

确实,饮酒、醉酒驾车,犹如“盲人瞎马,夜半深池”,无论于人、于己,危害大矣。所以,在酒后驾车标准起点的认定上,各国都有一套自己的标准。如瑞典为0.02%(即在驾驶员的血液中每100毫升的酒精含量为2毫克),德国为0.03%,日本0.05%,而我国却是0.2%。就是这0.2%的低门槛,在具体运作上,也只是辅以轻描淡写的罚款、扣证、拘留等。再加上现实执法裁定上的人情化,更让酒后驾车的违规成分大打折扣。故而,任你三令五申,可酒后英雄频频闪出,马路杀手纷纷亮相,如此之下,加大惩戒力度,“刑”而上“罚”,是否就是当前情形下的最佳选择?

笔者之见,治理酒后驾车,当三“思”而后“刑”。

其一,先提高人们的认识度。酒后驾车危险几何?危害多大?不妨把现实生活中那些触目惊心的事实,拍成专题片,做成专题报道,广而告之,大力宣传,让人们知道 “醉驾猛于虎”,从而在思想上绷紧安全驾驶这根弦。

其二,让技术手段保驾护航。比如,在车上安装报警装置,只要驾者酒精超标,就自动发出语音警报,告知“醉驾危险”,“不能出行”。或者,由国家强制性在每辆车上安装 “黑盒子”,只要检测到驾者酒精超标,就不由分说,强行把发动机锁死。

其三,加强社会监督,形成“饮酒驾车,人人喊打”局面。比如在社区、酒店、商场等处,以第三者的身份监督酒后驾车,实现“莫醉驾,醉驾必被拿”,从而把酒后驾车限制在初始状态,把危险情况消灭在既发之前。同时,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要秉公执法,严格执法。不殉私情,不搞小动作,不为中饱私囊而乱收费,乱罚款。不然,再科学、严肃的法律条文,也会被错念、歪读。

如此之下,再谈量“刑”不晚,再依法裁夺,才更具人性化,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酒驾判刑”,你说行不行?
羊城晚报2009-07-20 16:19:50

“只要酒后驾车,酒精含量达到认定标准,就应该构成犯罪”,针对酒后驾车频频发生交通事故的社会现象,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李刚、罗毅两位律师正式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引起读者热议。(7月19日《成都商报》)

当三“思”而后“刑”

□张兰军

在酒后驾车标准起点的认定上,各国都有自己的标准。如瑞典为0.02%(即在驾驶员的血液中每100毫升的酒精含量为2毫克),德国为0.03%,日本为0.05%,而我国却是0.2%。具体运作上,也只是辅以轻描淡写的罚款、扣证、拘留等。然而,即便如此,加大惩戒力度,“刑”而上“罚”,是否就是当前情形下的最佳选择?笔者之见,治理酒后驾车,当三“思”而后“刑”。

其一,先提高人们的认识度。酒后驾车危险几何?危害多大?不妨把现实生活中那些触目惊心的事实,拍成专题片,做成专题报道,广而告之,大力宣传,在思想上绷紧安全驾驶这根弦。

其二,让技术手段保驾护航。比如,在车上安装报警装置,只要驾者酒精超标,就自动发出语音警报,告知“醉驾危险”,“不能出行”。或者,由国家强制性在每辆车上安装“黑盒子”,只要检测到驾者酒精超标,就不由分说,强行把发动机锁死。

其三,加强社会监督,形成“饮酒驾车,人人喊打”局面。比如在社区、酒店、商场等处,以第三者的身份监督酒后驾车,实现“莫醉驾,醉驾必被拿”,从而把酒后驾车限制在初始状态。

其四,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要秉公执法,严格执法。不恂私情,不搞小动作,不为中饱私囊而乱收费,乱罚款。不然,再科学、严肃的法律条文,也会被错念、歪读。

如此之下,再谈量“刑”亦不晚,再依法裁夺,才更具人性化,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酒驾判刑”,我看行

□丁 炜

关于“酒后驾车”的立法建议,其实早在多年前就有人提出过。笔者认为,要想切断酒驾事故的根源就必须掐断酒后驾车的侥幸心理,直接让驾车者死了喝酒这条心,在喝与不喝之间有个严格界限标准,要想开车就不能沾酒,要想喝酒就别摸车,不能让驾车者心存“可以少喝一点”的想法。

所谓“酒后”,一是指不论饮量多少,只要饮用了含有酒精的酒,包括白酒、啤酒或果酒等,时间在八小时以内的,均为酒后。出台酒后驾车判刑立法是对“酒司机”行为的约束,有了法律法规的明文,喝了就是喝了,没喝就是没喝,泾渭分明清晰可见。那么像有些人提及的“不好把握”和“可能导致不公平”也就不会存在了。

酒后驾车本身就潜在着巨大的事故风险,可看作是无目的的“预谋伤害罪”———世卫组织调查显示,50%至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而在中国这种比例则更高。司机可以因为自己的轻视而心存侥幸,但绝不能把这种侥幸同样强加到无辜的人身上,让别人和自己来共同承担酒后驾车风险。

“酒驾判刑”,我看行。通过立法让开车的司机牢记一个准则:开车不能喝酒,喝酒不能开车。同时也让迷恋酒文化的人明白,在酒桌上对开车的人不但不能劝喝还要劝不喝,通过立法要求,让全社会的人来共同监督,倡导绿色安全驾车。

(编辑:杨日)

来源:羊城晚报

醉驾入罪,甭挑软柿子捏(图)

2009年07月20日06:15[] [字号:]

来源:沈阳日报
处罚别太“温柔”
在百度搜索上,有关“酒后驾车”的新闻竟有200多万条,“酒后驾车连撞9人”、“酒后驾车致2死8伤”、“酒后驾车撞飞一家三口”……半个月前发生在南京的包工头酒后驾车致5死4伤事件更是引发了公众对酒后驾车的大讨论。
酒后驾车为何屡禁不止呢?江苏省社科院李宁宁教授认为,酒文化、侥幸心理以及处罚不严是导致酒后驾驶屡禁不止的三大元凶。在许多国家,对酒后驾车的处罚要严厉得多:如日本检测发现酒精浓度超过0.05%时,要判两年以下劳役;美国醉酒驾车发生撞人事故,将被定性为2级谋杀并要支付巨额赔偿;泰国规定酒后驾车者可判处1年监禁;巴西若发现酒后驾车,除罚款外,还有可能面临6个月到三年的监禁……与这些国家相比,我国对醉酒驾车“处15日以下拘留”未免显得太“温柔”。

如今,成都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用刑罚来遏止酒后驾车的行为和侥幸心理,不失为一条好建议。(邓为)
当三思而后“刑”
治理酒后驾车,当三“思”而后“刑”。
其一,先提高人们的认识度。不妨把现实中那些触目惊心的事实,拍成专题片,做成专题报道,让人们知道“醉驾猛于虎”,从而在思想上绷紧安全驾驶这根弦。
其二,让技术手段保驾护航。比如,在车上安装报警装置,只要驾者酒精超标,就自动发出语音警报。或者,强行把发动机锁死。
其三,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要秉公执法,严格执法。不徇私情,不搞小动作,不为中饱私囊而乱收费,乱罚款。不然,再科学、严肃的法律条文,也会被错念、歪读。
如此之下,再谈量“刑”不晚。(张兰军)
心在哪里“安放”
“酒后驾车判刑”会不会导致“犯罪标准扩大化”?如果一种行为一定要等到“产生严重后果”,这种行为才能算作犯罪、才能被严惩,这是僵化的想法。
事实上,在刑法方面“防病重于治病”的做法并不罕见——运输毒品不同于将毒品卖给吸毒者,未必会对他人带来直接的严重后果,但是因为它可能引发巨大危害,所以刑法对此严惩不贷。同样的,尽管有的人储存枪支一辈子也不伤人杀人,但是,这种“利器在手”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说不准哪一天“严重后果”就会突然出现,因此,刑法是不会对此心慈手软的。酒后驾车应该纳入刑法,道理也是一样的。
一个人明知道等下要开车却非要喝酒,明知道酒后意识会受影响却非要开车,明知道酒后驾车是可能危及他人生命财产的行为却放任自己的行为,这不是无奈的“法来犯人”而是刻意的“人要犯法”,对此加以严防严惩当然就不是“犯罪标准扩大化”。(李辉)
看“光盘”禁醉驾
在笔者看来,推广南京的“光盘禁醉驾”也许更现实。
据报道,南京“6·30”重大酒后驾车致死事故后,南京市交管局专门制作了以“珍惜生命,杜绝酒后驾车”为主题的光盘,光盘刻录了酒后驾车危害的各种案例。据说,光盘一问世就受到了很多驾驶员和家庭的欢迎。
我认为,尽管好多司机都肯定是知道酒后驾车的危害性的。但,对如何拒绝别人的劝酒却缺少了解。有了这个光盘,司机拒绝起来应该理直气壮吧。(刘晓霄)
胡彦斌比周杰更会找托词
据报道,6月25日凌晨2时左右,胡彦斌驾驶越野车撞上一辆出租车,致车上1名司机与2名乘客受伤,事发后胡彦斌驾车离开现场。据悉,事故发生后,胡彦斌所在唱片公司人士表示:“那天他家里出了事,他着急赶回去。”
演艺圈什么事都会传染,而且往往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这不,周杰撞车事故尚未处理完结,胡彦斌又撞车了。
胡彦斌撞车和周杰撞车几近相同,都是撞上出租车,将出租车上的乘客撞伤住院,自己却悄悄离开现场,次日才到交警部门“报到”,沾上了“逃逸”嫌疑。不同的是,周杰被指酒后驾车,胡彦斌则没有此传闻;周杰是在报警后才悄悄离开现场的,并称是感觉不舒服,到医院检查身体了。胡彦斌则在撞车后直接逃跑,并解释说是因为家中有急事需要处理才离开现场,而不是刻意逃逸。
看来,胡彦斌的狡辩本领比起周杰来,有过之而无不及。如果说“家中有急事需要处理”也可以成为撞车后逃逸的理由,我们只能感叹:胡彦斌比周杰更会找托词!
(万阕歌)
肇事者对生命的严重藐视,点燃了舆论的怒火,虽然肇事者表示忏悔,并承诺积极赔偿死者,但很多人认为赔偿不足以偿罪,交通肇事也不足以定其恶。
这其实形成了法律和民意之间的落差,法治理性和舆论激情之间的落差。对于此类醉酒肇事的恶性案件,法律缺乏合适的条款来惩处,不能满足民众对正义的诉求。所以说,这形成一个法律上的空白,对这种恶劣的肇事行为缺乏适当的法律武器,立法机关应该考虑这种民间的正义诉求,针对严重醉酒、事后逃逸等肇事者,加大惩罚力度。
此外,当下车祸的肇事者一般是强势方,往往带有官员、明星、富二代等符号,成了舆论的起爆点,掺杂着社会底层民众对社会公平的诉求,使事件由普通交通事故变成公共事件,这将考验警方的执法智慧和执法公正。(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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