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酒后驾车,酒精含量达到认定标准,就应该构成犯罪”,针对酒后驾车频频发生交通事故的社会现象,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李刚、罗毅两位律师正式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引起读者热议。(7月19日《成都商报》)
当三“思”而后“刑”
□张兰军
在酒后驾车标准起点的认定上,各国都有自己的标准。如瑞典为0.02%(即在驾驶员的血液中每100毫升的酒精含量为2毫克),德国为0.03%,日本为0.05%,而我国却是0.2%。具体运作上,也只是辅以轻描淡写的罚款、扣证、拘留等。然而,即便如此,加大惩戒力度,“刑”而上“罚”,是否就是当前情形下的最佳选择?笔者之见,治理酒后驾车,当三“思”而后“刑”。
其一,先提高人们的认识度。酒后驾车危险几何?危害多大?不妨把现实生活中那些触目惊心的事实,拍成专题片,做成专题报道,广而告之,大力宣传,在思想上绷紧安全驾驶这根弦。
其二,让技术手段保驾护航。比如,在车上安装报警装置,只要驾者酒精超标,就自动发出语音警报,告知“醉驾危险”,“不能出行”。或者,由国家强制性在每辆车上安装“黑盒子”,只要检测到驾者酒精超标,就不由分说,强行把发动机锁死。
其三,加强社会监督,形成“饮酒驾车,人人喊打”局面。比如在社区、酒店、商场等处,以第三者的身份监督酒后驾车,实现“莫醉驾,醉驾必被拿”,从而把酒后驾车限制在初始状态。
其四,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要秉公执法,严格执法。不恂私情,不搞小动作,不为中饱私囊而乱收费,乱罚款。不然,再科学、严肃的法律条文,也会被错念、歪读。
如此之下,再谈量“刑”亦不晚,再依法裁夺,才更具人性化,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酒驾判刑”,我看行
□丁 炜
关于“酒后驾车”的立法建议,其实早在多年前就有人提出过。笔者认为,要想切断酒驾事故的根源就必须掐断酒后驾车的侥幸心理,直接让驾车者死了喝酒这条心,在喝与不喝之间有个严格界限标准,要想开车就不能沾酒,要想喝酒就别摸车,不能让驾车者心存“可以少喝一点”的想法。
所谓“酒后”,一是指不论饮量多少,只要饮用了含有酒精的酒,包括白酒、啤酒或果酒等,时间在八小时以内的,均为酒后。出台酒后驾车判刑立法是对“酒司机”行为的约束,有了法律法规的明文,喝了就是喝了,没喝就是没喝,泾渭分明清晰可见。那么像有些人提及的“不好把握”和“可能导致不公平”也就不会存在了。
酒后驾车本身就潜在着巨大的事故风险,可看作是无目的的“预谋伤害罪”———世卫组织调查显示,50%至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而在中国这种比例则更高。司机可以因为自己的轻视而心存侥幸,但绝不能把这种侥幸同样强加到无辜的人身上,让别人和自己来共同承担酒后驾车风险。
“酒驾判刑”,我看行。通过立法让开车的司机牢记一个准则:开车不能喝酒,喝酒不能开车。同时也让迷恋酒文化的人明白,在酒桌上对开车的人不但不能劝喝还要劝不喝,通过立法要求,让全社会的人来共同监督,倡导绿色安全驾车。
(编辑: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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