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也就是说,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是合伙人共同执行。共同执行,即是全体合伙人都参与事务执行的执行方式。看着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jiuhoujiachedechufa/2012/0812/7270.html。这是直接体现合伙人平等执行事务权利的普通执行方式。共同执行包括两种情况:第一,对经营管理中的有关问题由全体合伙人讨论决定后,委托某个或几个合伙人具体执行;第二,合伙人按照各自的分工分别执行。共同执行企业事务,各合伙人都可以对内负责管理事务,对外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共同执行方式一般适合于合伙人较少,经营业务比较单一的合伙企业。 二是委托部分合伙人代为执行。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即根据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中的某一或几个代为执行合伙事务。为了避免各合伙人发生意见分歧,或者部分合伙人不愿参与企业事务执行时,就可以运用这种方式执行企业事务。尤其适合规模较大、人数较多、专业分工比较精细的合伙企业。因而大部分企业往往委托部分合伙人,或者选举一名甚至数名合伙人作为企业负责人,代为执行企业事务。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