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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莫开车,肇事莫逃逸

时间:2012-08-20 13:08来源:牵手亦缘 作者:ANGEL 点击:
酒后莫开车,肇事莫逃逸 昨天因为交通指路标志调整的设计单位来现场核对路上的指路标志,陪同设计单位工作人员到路上跑了一天,晚上回到单位,听到的第一个消息就是高速公司那边下面一个站长因为酒后驾车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逃逸已被公安机关于前一天晚上抓起

酒后莫开车,肇事莫逃逸

昨天因为交通指路标志调整的设计单位来现场核对路上的指路标志,陪同设计单位工作人员到路上跑了一天,晚上回到单位,听到的第一个消息就是高速公司那边下面一个站长因为酒后驾车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逃逸已被公安机关于前一天晚上“抓”起来了。

恍然一愣!这样的事情实在是很突然,根本意想不到的事情,可是就这样发生了。

其实肇事的那个站长虽然不熟悉,但是也有过一两次的接触,应该还算一个很不错的人,很随和,待人接物方面也颇说得过去,本能里有种经验,有种替其感到可惜的反应。

……酒后驾车……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肇事逃逸……被“抓”……

这一串也许很遥远的词汇,就这样出现在了你身边人的身上,而且是那么突然,有事那么真实。昨天下午的时候此人就已被免职了(还有一种说法是已经被开除了,但是没有确信),对于酒后驾车的处罚。而一位我玩的颇为不错的他的同事也于昨天下午被任命为了站长。

也许人生就是这么神奇,一如我曾在聊天中曾和朋友说过的,现实远比我们想象的现实!撇开这位被拘留的站长不说,那位因为事故而失去生命的死者又何曾想到他会遇到这突如其来的车祸!也许,人的生命,本就是那样的脆弱与无常。

据说事故的发生时间是上周五的晚上,那站长和别人喝完酒后开车,然后就发生了事故,接着逃逸,因为车身上的标志被查报站的录像录下而留下线索,其后被公安机关按照线索检查GPS定位系统找到汽车于彼时经过事故发生地点而案发。

也许这一切的变故皆起源于那顿酒,相比看酒后驾车的处罚。如果不喝酒或者喝酒之后不开车,也许就不会发生那样的事情,这样的事情也是给我们一个教训,无论是我还是你,都当小心驾驶,千万酒后莫开车,一方面是酒后容易失控,产生危险;另一方面是酒后出事故与正常情况下那是完全不一样的性质。

不太清楚事故中的死者是当场死亡还是因为肇事而抢救不及时死亡(如果是后者,那么我想对于肇事者而言,撇开责任不说,良心上也许是一辈子的谴责),你看酒后驾车 肇事逃逸。但是从负责任的公民的角度来说,在发生事故之后我们实在是不该逃逸,而从法律的层面分析逃逸与否承担的法律责任那是完全不一样的,再者走过必留痕迹,特别是在监控手段如此发达的现代社会,你能保证你不被抓,最后但未必是最不重要的,你的良心在逃逸之后能否安生?所以肇事之后还是该勇敢面对自己的责任不要逃逸!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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