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年前收养的女儿,养父死后8年却将养母赶出了家门。第一次上法庭,养母给了养女60万元,但仍无法要回自己的房子。第二次上法庭,母女二人吵得不可开交,僵持不下。第三次上法庭,法院判决二人解除收养关系。 36年前收养的女儿,养父死后8年却将养母赶出了家门。第一次上法庭,养母给了养女60万元,但仍无法要回自己的房子。第二次上法庭,母女二人吵得不可开交,僵持不下。第三次上法庭,法院判决二人关系。 1970年,张女士与张先生登记结婚。夫妻俩都很喜欢孩子,然而五年过去了,二人仍然没有孩子。1976年初,经医院检查张女士无法生育。为了安慰妻子,张先生抱回一个女婴。看到这个孩子的第一眼时,张女士便喜欢上了她,为她起名叫小玉。张女士将所有的母爱都倾注到小玉身上,和丈夫一起将她抚养成人。1995年,夫妻俩在本市河西区购买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屋。 2002年7月,张先生因病去世,剩下母女二人一起生活,两人慢慢产生矛盾,不时发生争吵。2010年初一次争吵后,小玉将张女士赶出了家门。虽经多方调解,但小玉就是不准母亲再进屋。万般无奈之下,张女士住进了养老院。2011年底,张女士向河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玉搬离。法院调查认为,母女双方仍有一定感情,便在小玉和张女士之间进行调解。小玉没有固定收入,也没有其他住处。张女士同意出资60万元,给小玉购买一处新的房屋。小玉接受了这60万元,腾出了房屋。不料,张女士从养老院回家时,却发现小玉又搬了回来。酒后驾车的处罚。 张女士认为自己已经无法再与小玉共同生活,于是再次诉至河西区法院。庭审中,虽经法官多次调解,但母女二人各执己见,审理陷入僵持之中。 今年6月,张女士第三次诉至河西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解除自己与小玉的养母女关系。日前,法院适用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小玉辩称到今天才知道自己是母亲收养的,不知道为什么张女士一直要隐瞒此事。小玉称,张女士毕竟是自己的母亲,而且身体状况不好,以前一直是自己照顾,谁也没有权利剥夺她孝敬老人的义务,因此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夫妇收养小玉的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之前,虽未经相关部门登记,但已在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张女士将小玉抚养成年,已尽到。现在,张女士因与小玉产生矛盾住进养老院,双方又因腾房问题引发诉讼,至今未妥善解决。张女士多次表示不愿与小玉共同生活,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张女士作为收养人,主张解除与小玉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本文来源:天津北方网 所属:)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