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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补偿
09-01 11:47 悬赏 5 发布者:会员 地区:广东-广州 回答:(1)
各位律师您们好!问题如下: 于2011年4月份,我爸爸失踪了,大概同年9月份,由于没有了主要的经济来源,生活经济困难,我和妈妈到爸爸的单位,替爸爸解除了劳动合同,把工作押金元(是押金,不是补偿金)拿回来帮补家庭。 我爸爸在汽车总站一直工作了16年以上,但是签下劳动合同到解除合同为止,就只有12年左右,签下劳动合同前,也是在这个单位工作,但不知道是否属于直接服务于这个单位,当时是自己包车、和买了一辆车走长途,反正这些工作也是和这个单位多少有关联的,签下劳动合同后的12年左右,就是直接对单位服务工作的,成为单位的正式快巴司机 而且我爸爸失踪后解除合同,酒后驾车的处罚。那时候离退休时间不够5年了,劳动合同是我们这边提出解除的,因为生活困难,押金又在爸爸的单位里,为了取回押金,就唯有解除合同的,这几天在看劳动法,有很多疑问,请问我们还可以向爸爸的单位追偿补偿金吗?而且劳动合同是2011年的9月份左右解除的,现在可以追偿补偿金吗?劳动法里面说到,劳动者在劳动单位工作满15以上,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双倍补偿金,虽然签订劳动合同是12年左右,但我爸爸在该公司前前后后做了工作满了15年以上,这样有没有补偿?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