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港澳台同胞们国内购房最实用的法律知识

时间:2012-09-08 00:30来源:紅塵無涯 作者:欢乐谷 点击:
38岁的林先生,土生土长的香港人,想在国内S市购买一套房屋。听闻国内房地产政策对港澳台同胞购房有特殊规定,他想知道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购买国内房屋。林先生咨询了张律师,你看 酒后驾车的处罚 。张律师认真分析其中法律问题,综合考虑税费、住房信贷
38岁的林先生,土生土长的香港人,想在国内S市购买一套房屋。听闻国内房地产政策对港澳台同胞购房有特殊规定,他想知道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购买国内房屋。林先生咨询了张律师,你看酒后驾车的处罚。张律师认真分析其中法律问题,综合考虑税费、住房信贷政策、政策优待等因素,提出交易成本较低的购房方案。在我国,港澳台同胞购房适用相同的政策,此案可作为类似情况的一般参考。 一、法律关系分析 法律关系分析是为了搞清楚,国内住房政策如何规定港澳台人士(林先生)购买房屋的。这涉及到林先生法律身份认定、相关政策对港澳台同胞国内购房事项的规定及可行方案等。 (一)林先生的身份是港澳台同胞。林先生定居香港,持有香港身份证,属于港澳台同胞。 (二)林先生在国内购房适用港澳台同胞购房政策。 根据《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第三条第(十)项规定“......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此外,学习酒后驾车 肇事逃逸。根据《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 )第二条规定“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个人的备案和登记时......还应当查验......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需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的限购套数政策。 (三)本案中地方性法规的特殊规定港澳台同胞购房政策。 经询S市房屋管理部门、金融部门及地方性法规规定,S市的商业银行基本都对这些非当地户籍居民(包括港澳台同胞)停止发放购房贷款了。经核实,S市所在的省政府已经明确规定,非当地户籍的居民(包括港澳台同胞),一户只能购买一套住房。所以,林先生只能购买一套住房且未能获得住房贷款。 如果林先生需要购买多套住房,也有其他办法可以将房产转移到林先生名下。 二、购房方案 (一)购房一套的方案 李先生提供在国内工作、学习和留居的证明就可以购买一套住房且不能获得银行购房贷款,需自筹资金支付房款。 (二)购房多套的方案 如果林先生需要购买多套房屋,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实现。国内的房屋政策限制购买但是不限制赠与,通过赠与即可实现购房目的。具体操作方法是:国内某城市的当地居民先购买一套房屋,然后将名下的房屋赠与林先生,办理赠与登记即可让林先生具有完全合法产权人的地位。林先生可以通过与该当地居民另外订立一个赠与合同,以赠与金钱形式支付房款及相关费用。国内大多数城市对名下只有1套住房购房5年内交易,仍无需征收5.5%营业税、赠与无需公证(节省占2%的公证费)只需要估价、只需征收契税及登记费等,但是根据《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五、六条的相关规定,受赠人却要缴纳房屋估价约20%的个人所得税,交易成本很高,可操作性不强。 为了克服个人所得税过高的缺陷,林先生先与国内亲人或任何人签订抚养协议并公证,国内该亲戚或任何人再将购买房屋赠与林先生即可。根据《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林先生将抚养后即可免除缴纳高额所得税。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