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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郝建秀,男,山西建峰集团董事长,全国政协委员,曾荣获“抗震救灾博爱金奖”、 “中华慈善事业突出贡献奖”、 “全国政协慈善委员”等称号。2012年5月,山西一煤老板在酒店吸毒、嫖娼,一小姐因吸毒过量意外猝死,郝建秀出面协助处理,出具虚假死亡证明和病例,制造小姐自行吸毒死亡假象等,并收取好处。郝建秀因此被拘留。 7.俞中江,男,浙江中江控股有限公司等数十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2年6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十多亿元被警方刑事拘留。 8.何先永,男,浙江达亨控股集团董事长,中非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主任,浙江省海外交流协会副会长。达亨控股集团是浙江在非洲投资最大的民营企业。2012年6月,何先永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逮捕。 9.林春平,男,中国春平集团董事长,曾任温州市政协委员职务。2011年岁末,林春平高调宣称,斥资6000万美元收购了有85年历史、位于特拉华州的美国大西洋银行,并更名为美国新汇丰银行重新试营业。随后,这桩所谓收购美国银行一事被戳穿谎言。2012年5月,林春平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畏罪逃跑, 6月在珠海被抓获。 10.徐玉锁,男,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深圳市人大代表,胡润百富榜上榜富豪。2012年10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许可检察机关对徐玉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012年十大民营企业家犯罪判决
2012年,有55例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作出了一审或二审、再审判决。 1.吴英,女,1981年出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07年2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2009年4月16日开庭受审。2009年12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2012年1月二审宣判。2012年5月再审宣判。 法院认定,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间,吴英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隐瞒先期资金来源真相、虚假宣传经营状况、虚构投资项目等手段,先后从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用于偿付集资款本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诈骗金额为3.8亿余元。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英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裁定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曾成杰,男,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2008年12月因涉嫌集资诈骗被逮捕。2012年1月19日二审宣判。 法院认定,曾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总金额34.5亿元,集资诈骗金额8.3亿元,金额特别巨大,且情节严重,曾成杰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曾成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曾成杰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3.王建福,男,云南省泸西县煤老板;郑春云,男,云南省泸西县煤老板。 2010年11月发生爆炸枪击案,致9人死亡,48人受伤;2010年12月通报二人已被逮捕;2012年1月一审宣判;2012年8月二审开庭,未见判决。 法院审理认定,王建福在承包经营泸西县一煤矿期间,与邻近的另一煤矿经营者郑春云因越界采煤一事发生纠纷。王建福便指使被告人王飞云在矿井口埋设炸药。2010年11月18日9时许,王飞云见准备前来斗殴的郑春云一方共120余人在“小松地”煤矿2号井井口附近聚集,遂将预先埋设的炸药引爆,造成郑春云一方2人死亡,19人不同程度受伤。郑春云一方其他人员又持长刀、木棒等器械冲上前,王飞云随即转移到预先准备好的射击位置,用小口径步枪朝郑春云一方人员射击,造成7人死亡。事件共造成9人死亡,48人受伤。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建福、郑春云等死刑。 4.邓盛堂,男,曾成立“国佳理财”项目来对借款进行营运,并负责管理澳门新濠天地洞庭湖赌厅等。 2012年5月,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经查,2010年4月,区锦明在澳门赌博出现了6亿港元的窟窿,邓盛堂、区锦明无力调动如此大量的资金,开始实施诈骗。法院查明,邓盛堂、区锦明分别从中山胜球灯饰有限公司老板区某标手中骗得8.756亿元,从区某标手中骗得2.924亿元。 法院一审判处主犯邓盛堂无期徒刑、区锦明有期徒刑13年。 5.赖昌星,男,原厦门远华集团董事长。 1999年8月13日,赖昌星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以旅游身份从香港逃往加拿大。2011年7月,被加拿大边境服务局人员拘捕。2011年7月被加拿大执法部门遣送回中国。随后厦门海关缉私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2012年4月6日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2012年5月18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起,被告人赖昌星通过在香港、厦门等地设立公司、建立据点、网罗人员等,形成走私犯罪集团。1995年12月至1999年5月,赖昌星犯罪集团采取伪报品名、假复出口、闯关等手段,走私香烟、汽车、成品油、植物油、化工原料、纺织原料及其他普通货物,案值共计人民币273.95亿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39.99亿元。为实施走私活动和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赖昌星于1991年至1999年间,直接经手或指使犯罪集团成员先后向64名国家工作人员贿送钱款、房产、汽车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912.89万元。 法院判决赖昌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千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赖昌星的违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6.聂磊,男,成立有青岛群力置业有限公司、全濠实业有限公司等,开办红星游乐城、福满多娱乐城等游戏、赌博场所…… 2010年6月,公安部向全国通缉聂磊。2010年9月,根据公安部的部署,青岛警方抓捕了以聂磊为首的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聂磊及130余名成员归案。2011年12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2年3月一审宣判。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