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辩护夸大两点。 其一是聚众打斗的缘故起因,是民间抵牾;缘故起因之后的反扑举动固然切合打斗的犯法组成,但情节上事实不等同于其他非民间抵牾引起的反扑举动,即“情节明显稍微”; 其二是聚众打斗的效果,不严峻,即“危害不大”。 二、稍微斗殴举动的――犯法性子的无罪辩护 稍微的斗殴举动,有也许是存心危险举动,但存心危险举动只有致人轻伤以上才涉嫌犯法。 假如说明聚众打斗罪指控的证据,发明犯法性子更切合存心危险罪特性的、而且被告人未致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可以做犯法性子的无罪辩护。 稍微的斗殴举动,也有也许是挑战滋事举动,但挑战滋事举动假如不持械又未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只有致人稍微伤以上才涉嫌犯法。 假如说明聚众打斗罪指控的证据,发明犯法性子更切合挑战滋事罪特性的、而且被告人未致被害人稍微伤以上的,可以做犯法性子的无罪辩护。 区分的要害是,挑战滋事罪的特性是“无事生非”,而聚众打斗罪的两边每每在举动前存在必然“抵牾”,也就由于这种抵牾,才产生了有必然预谋的聚众打斗举动。 三、一样平常介入者的无罪辩护 聚众打斗罪只追究主要分子和起劲介入者的刑事责任,假如假如说明聚众打斗罪指控的证据,发明被告人是一样平常介入者的,可以做响应的无罪辩护。 情节上辩护的要害,是被告人在聚众打斗中所处的职位和所起的浸染。与主要分子的区分很轻易,只要不是组织者、筹谋者、批示者即可;与起劲介入者的区分是难点,尤其是与起劲介入者中的从犯区分更是难上加难――这要充实思量“事有始终、物有本末”,掌握案件的全程始终、掌握被告人与犯法器材的本末。 证据上辩护的要害,是全面、过细检察、判定、运用全案证据间的印证与抵牾相关――十几遍乃至二十遍研究卷宗证据、重复通过接见被告人观察案件细节都是重要的案头事变。 四、没有聚众举动的无罪辩护 假如打斗两边,一方为四人以上(辽宁省的划定,聚众打斗两边人数到达五人以上的,才予以追诉)、组成聚众打斗罪;而另一方只有一人,这一人无论有无互殴存心,因不存在聚众举动,未涉嫌聚众打斗罪,司法实践中也不会对其有聚众打斗罪的指控。 必要全面、过细检察、判定、运用全案证据间的印证与抵牾相关,说明二人之间的详细意思联结,尤其是详细的言语表达、器材的运用等等。 五、没有互殴直接存心的无罪辩护 不行否定的是,实际糊口是错综的、实际糊口中的人是伟大的;假如被告人一方本无互殴存心,可是对方被告人出于各类缘故起因诬告陷害的,也也许使合法防卫的一方成为聚众打斗罪的被告人。 是防卫举动,照旧聚众打斗举动,只有以全案证据为按照、掌握案件始终、细节、证据的本末举办综合判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