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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良商贩将死猪当野猪售卖 形成家庭作坊式经营

时间:2012-09-01 12:00来源:小辛表弟 作者:奔跑的小妖 点击:
无良商贩将死猪肉充当野猪肉卖 一次偶然的机会,一名普通的农妇在路上捡到一头死猪,转手一卖挣了不少钱。为了赚钱,这名农妇开始不择手段,大量从养猪场拾捡或收购死猪,加工后充当野猪肉到市场上出卖给市民食用。8月27日,农妇刘某及帮助其从事死猪生意的

  无良商贩将死猪肉充当野猪肉卖

  一次偶然的机会,一名普通的农妇在路上捡到一头死猪,转手一卖挣了不少钱。为了赚钱,这名农妇开始不择手段,大量从养猪场拾捡或收购死猪,加工后充当野猪肉到市场上出卖给市民食用。8月27日,农妇刘某及帮助其从事死猪生意的丈夫蒋某、女婿万某皆被诉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路捡死猪找到“发财”路

  刘某原是(湖南)衡南县三塘镇的农妇,以种植蔬菜为经济来源,家中经济境况较差。2009年年底,刘某偶然在路边捡到一头死猪,她将死猪拿到市场上作野猪肉出售,市民们纷纷购买,她竟一下子赚到了以前卖好多天蔬菜才能赚到的钱。刘某顿时觉得找到了一条发财的好路子,决定放弃种田,开始从事死猪肉生意。

  刘某经营死猪肉生意之初,以捡死猪回家养蛇、养鱼的名义,到衡阳县畜牧场里捡拾场内,将牲猪养殖户丢弃的死猪捡回,充当野猪肉拿到市场上出卖。在此过程中,刘某认识了衡阳县畜牧场内的各牲猪养殖户,并将自己的手机号码留给这些养殖户,以方便他们在有死猪时通知其来收购。为扩大货源,刘某还经人介绍认识了本镇的牲猪养殖户们。此后,刘某便在这些养殖户手中大量收购死猪。

  2009年12月至2012年2月,刘某共收购死猪114头,毛重约为1万余斤。这些死猪大多数是病死的或者死因不明的猪,有少量是因打架而死的猪。离婚协议书范本。刘某明知这些猪不能作为食品销售或者不能直接作为食品销售,仍视猪的大小和成色进行估价收购,收购价格十分便宜,通常情况下,死猪毛重为80斤以下的,收购价格为每头20元至50元不等,死猪毛重为80斤以上的,收购价格约为每斤1元。

  形成家庭作坊式经营

  为了生意便利,刘某租用衡南县三塘镇一小区的车库为加工“黑”作坊,购买了成套的加工工具,安排丈夫蒋某也加入到死猪肉生意中来。蒋某负责对刘某收购回来的死猪进行去毛、切块的简单加工,并帮助刘某到市场出售死猪肉。2011年4月,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刘某出资协助其女婿万某购买了一台二手面包车,安排万某在收购、销售死猪肉过程中进行运输工作,刘某付给万某工资。刘某本人掌控死猪生意全局,所有收入亦由她管控。自此,一个分工明确的家庭“黑”作坊形成了。

  该家庭作坊除经营死猪肉生意外,还附带经营死羊、死狗、死兔子等死动物生意,从中牟利。

  蒋某将收购回来的死猪简单加工过后,刘某、蒋某夫妇二人就分别在不同的市场以野猪肉的名义销售死猪肉。他们以每斤10元至18元不等的价格在衡阳市各大菜市场及衡阳县西渡镇菜市场、祁东城西菜市场、常宁菜市场、耒阳菜市场等菜市场以野猪肉的名义销售死猪肉。此外,刘某还将死猪肉大量销售给衡阳市、邵东县的餐馆。这些死猪肉全部流入餐桌。

  经查实,2009年12月至2012年2月间,刘某的家庭作坊在从事死猪肉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非法经营额达13万余元,获利10万余元。

  刘某一家从事死猪生意很注意避开周围群众,离婚法律常识。通常收购的车子直接开进车库,加工也安排在晚上做,防止他人发现后影响不好,但经营的时日长了,周围群众还是发现了刘某一家的作为,并向公安机关举报。2012年2月27日,刘某的黑作坊被查封。公安机关为查处刘某的犯罪行为,出动了30余名警员,多次到衡阳县、邵东县等地取证,最终刘某、蒋某、万某均被移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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