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会根据申请人××市宏诚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宏诚公司”)与被申请人刘达文于2005年6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向本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于2006年10月17日受理了上列当事人之间的上述合同项下的争议仲裁案,受案号为[2006]惠仲第198号。申请人宏诚公司向本会预交了仲裁费。2006年11月被申请人刘××提交仲裁答辩书并提出仲裁反请求,本委于同日受理其仲裁反请求,刘××向本委预交仲裁费。 本案审理程序适用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本会向宏诚公司送达了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仲裁规则》和《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等材料,向刘××送达了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并向双方当事人分别送达了《仲裁规则》、《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函》、《选定仲裁员的函》等材料。刘达文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间内提交了书面答辩书并提出仲裁反请求。本委将刘达文的答辩和仲裁反请求书发送宏诚公司,宏诚公司提交了反请求答辩书,本委将宏诚公司的反请求答辩书发送刘达文。本委决定就宏诚公司提出的仲裁请求和刘××提出的仲裁反请求合并审理。 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宏诚公司选定王××为仲裁员,刘××选定黄××为仲裁员,双方共同委托本委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本委主任指定徐××为本案首席仲裁员,于2006年11月22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并于开庭前向双方当事人发送了《组庭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 仲裁庭于2006年12月5日、2007年1月9日和5月22日,在本会仲裁一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离婚协议书。宏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如意、委托代理人廖××律师,刘××的委托代理人叶×律师到庭陈述了自己的主张及答辩意见,对本案的事实、证据进行了核对和质证,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双方进行了辩论,并作了最后陈述。 仲裁庭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当事人的分歧较大,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2007年8月6日,仲裁庭对本案作出[2006]惠仲裁第1××号裁决书。 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结果分述如下: 一、案情 申请人宏诚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因《房屋租赁合同》引发争议,向本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称: 2005年6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租赁申请人坐落于××市市区花边北路西侧房屋主楼5~13层(一楼提供约200平方米做大堂)事宜,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下简称该合同)一份。该合同就房屋基本情况,房屋用途,租赁期限,租金,付款方式等内容作了明确约定。其中约定:对比一下离婚协议书。1、房屋用途为旅业及相关服务业;2、租赁期限从2005年11月18日起至2025年11月17日共20年,自2005年7月18日至2005年11月17日为四个月装修期,免租金;3、租金从2005年11月18日起至2010年11月17日止,租金为每月人民币80,000元;4、付款方式:租金按月结算,由被申请人于每月的25号前将该租金交付给申请人。逾期按每天万分之三计收滞纳金;此外该合同还就房屋押金、水电押金、关于装修的约定、基础设施的约定等内容作了规定。 2005年7月1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其它有关事项签订了“补充合同”一份。 该合同及补充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即将租赁楼房交付给被申请人装修,至2005年12月初,被申请人将租赁楼房正式以“汉天酒店”名义对外营业。然而,自被申请人应缴付租金之日即2005年11月18日起至今已近一年时间,应缴租金分文未付。至2006年10月18日止,实际共欠申请人租金808,000元人民币。 需要指出的是,在2006年5月底前,被申请人一直借口申请人未办妥消防系统验收手续为由拒缴租金。但实际上被申请人经营的“汉天酒店”自始至终正常经营,消防问题并未对其经营造成实质影响。为此,申请人于2006年7月23日通过惠城区公证处采取公证送达方式向被申请人发出“通知”一份。该通知内容就申请人向部队申办的消防系统验收手续(因该租赁楼宇属军队物业,地方消防部门无权办理有关消防验收手续)进一步确认告知被申请人。且就2006年5月25日前申请人未办妥消防验收手续之前被申请人应缴付的租金,申请人采取了妥善解决问题原则,同意在缴租金基础上减除15%。即2006年5月25日前应缴租金为48万元减至为40.8万元人民币(每月元降低为每月元)。看着离婚协议书范本。并通知被申请人将所欠租金支付给申请人。然而,被申请人依然置若罔闻,对应付租金分文未付。 2006年9月1日,申请人收到一份落款为“汉天酒店”但未加盖汉天酒店公章、也未有任何人签名的“给惠州市宏诚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函”。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申请人仍旧通过惠城区公证处公证送达方式给被申请人回复。对其函中提及的问题一一给予答复,但被申请人拒不理睬申请人所出的诚意之举。而“汉天酒店”却每天正常经营,国庆中秋期间利用横幅吸引新老顾客的广告宣传赫然挂在酒店不远处。而对应付租金依然分文未向申请人缴付。经统计,从2005年11月18日起至今(初步算至2006年10月17日),申请人欠付租金达元人民币,按照约定,被申请人应付逾期滞纳金达元人民币。(具体计算方式见证据)。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原则签订,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申请人对应缴纳的租金拖欠拒付,实属违约。申请人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依据双方订立的仲裁条款及《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仲裁。并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裁令被申请人刘××立即偿付所拖欠申请人房屋租金计人民币808,000元,并支付滞纳金元(从逾期之日即2005年12月26日起按每天万分之三计至2006年10月26日止);2、裁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宏诚公司为支持其仲裁请求,向仲裁庭提交下列证据: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申请人具备主体资格;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