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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发高温补贴如何维权 深圳人力资源和社保部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强调,今年的“高温补贴”政策和去年相比没有任何调整。他表示,每年6月至10月期间,用人单位应视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但不能代替高温津贴。该负责人强调,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补助是不能算在企业支付给员工的最低工资里的。换言之,员工在高温天气中工作领取的高温津贴不得列入最低工资。 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如企业不执行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市民也可拨打投诉。 而有关投诉如何进行,记者昨日乘坐安腾公司的出租车时,据该公司员工杨师傅介绍:“在广播里边也听到了高温补助这回事,可是我们公司一直没有发过,并且其他的士公司也未发过。我们也不敢去向公司索要,怕丢了饭碗啊。” ● 9.用人单位违反《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向谁举报? 答: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相关知识: ● 高温补贴用于防暑中国关于高温之下的劳动保障政策相当空白,离婚法律常识。翻阅相关资料,在全国范围内普遍使用的高温劳动保护条例,仅有1960年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这个规定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而事实上,在炎热夏季各行各业都有一个防暑降温问题,各行各业劳动者也都依法享有获得良好的防暑降温条件和合理的防暑降温待遇的权利。现代社会的经济结构是以第三产业的高度发展为鲜明特征的,而《暂行办法》根本没有覆盖第三产业。此外,该规定也没有表明,什么温度情况下,员工可以放假休息。更值一提的是,该条例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即使企业不遵守,它也难以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 ● 市总工会日前发出通知,要求用人单位采取防暑降温的基本设施和设备,保证其完备和正常使用,确保职工在高温天气下安全作业。对不能保证职工在防暑降温条件下安全作业的,要及时调整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作业。中度高温(38℃到40℃,不含40℃)职工作业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强度高温(超过40℃),用人单位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后,作业场所气温降不到37℃时,必须停止作业。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暑期在岗工作的职工,都应享有防暑降温费。但暑期不在岗工作的人员将不享受该待遇。 ● 2008年就下发了《关于企业职工实行高温津贴的通知》,为什么近两年了发放防暑降温费还是雷声大雨点小呢? ■相关链接: ● ● ● ● ● 如果您也有相关法律咨询,请点击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中国法律网专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