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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9-11 06:37来源:爱美之人 作者:智慧兔 点击:
汽车车主甲雇用司机乙为其开车,乙驾驶甲的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使时与前车追尾相撞,造成乙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乙的配偶及女儿向甲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损失费等。雇主甲则要求乙的家属和继承人赔偿由于乙

汽车车主甲雇用司机乙为其开车,乙驾驶甲的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使时与前车追尾相撞,造成乙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乙的配偶及女儿向甲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损失费等。雇主甲则要求乙的家属和继承人赔偿由于乙的过错造成其损失。

争议问题:离婚法律常识

(1)乙是重大过失还是重大过错?

(2)如果乙存在重大过失能否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3)甲未领取营业执照,应当按照什么标准赔偿?

(4)雇主甲能否向乙的家属和继承人追偿?

笔者认为:1、司机乙驾驶汽车应当负有谨慎、勤勉的义务。由于其过错导致与前车追尾致人当场死亡的后果,对此,乙不单是过失而是过错。

2、对于乙的过错本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但由于其已经死亡所以对其责任可不再追究。因其死亡后所得的死亡赔偿金应当考虑发放。家属要求的抚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则不予赔付。

3、不论甲是否领取营业执照,对其雇员的赔偿不会因其主题而受到影响。对于赔偿标准如果甲、乙之间存在雇员合同或者劳动关系则甲对乙的赔偿应当按照职工保险办法的规定予以赔偿。如果其间不存在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定赔偿标准。

4、由于雇员是履行职务而导致雇主损失,所以雇主的损失与雇员家属和继承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雇主无权向雇员的家属和继承人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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