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期限又称起诉时效要件,指诉讼中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限制,它决定着原告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是法院受理案件时审查的首要条件,也是当事人争议较多的问题。特别是房地产行政诉讼案件,因房地产是一般人群生活中投入最高、使用期穿越的政策变革时空最长的生活资料,历史背景复杂,原告起诉的有效期限或然性很大,致使此类案件的起诉期限难以把握,实践中,大部分案件的被告均提出异议。被告认为原告超过起诉期限的举证,时常被法院认定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本文仅对被告认为原告超过起诉期限所举证应否受《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限制这一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现象 我国法治起步较晚,历史上政府多是靠临时性的政策进行房地产行政管理,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的房地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因法律制度不健全,政府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较低、经验不足,在本不规范的行政程序中亦不懂得搜集、保存有关证据。事过境迁,起诉期限的证据更不易搜集。诸多的历史原因埋下了大量的纠纷隐患,同时给一些本已超过起诉期限的当事人留下了不正确行使诉权、甚至滥施诉权的可乘之机。这也是房地产纠纷发案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因素。我不知道离婚协议书。 在以往的行政诉讼中发现,有的原告实际上早已超过起诉期限,行政执法机关时常是明知原告超过起诉期限而不能调取相关证据,一般只是被动的应付,根据现有的档案材料或本案第三人(权属证书的持有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提出抗辩,所以其抗辩理由显的苍白无力,对案件的审判不产生任何积极影响,常常以政府机关败诉而告终。 如村民李某与王某之宅基东西为邻,历史上邻里关系一向较好,在宅基地的使用上双方能做到互谅互让。1986年李某为王某建房提供方便,在邻王某一侧宽度约50公分的宅基地临时出借给王某使用,离婚协议书范文下载。约定李某何时需要,王某何时退还其使用权。1987年政府对宅基地重新确权时,误将李某临时借出的部分宅基地确权给王某使用并颁发了宅基地证。1988年初李某知道了王某的宅基地已进行登记发证,同时得知其宅基地证的内容,但不懂得政府对宅基地登记发证将产生法律效力。只因较好的邻里关系,李某从内心确信王某会遵守诺言,并且也不好意思当即主张权利。2002年春,双方发生冲突,关系日益恶化。同年秋,李某在翻建房屋时要求王某将56公分宅基返还给自己,王某以政府颁发的宅基地证进行抗辩,认为自己已合法使用14年,李某的主张不应支持。李某随即以市政府违法确权发证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称刚刚知道王某有宅基地证,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诉讼中,被告在原告起诉期限方面的证据出现了真空,答辩期限内,被告搜集了两份原告超过起诉期限的证据向法院提供,结果被法院依《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证据。第三人提供了原告超起诉期限的相关证据,也因质量太低不符合证据规则未被采信。对于类似原告起诉期限方面的证据是否受《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制约,给司法及行政执法带来了一些困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