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明确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利法律后果。原告的诉状载明了原告的诉求和理由,与之对应的是被告反驳原告诉求和理由的辩解,原告不提交诉状或诉状不符合要求的,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那么,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也应承担不利后果。英美法系国家规定在因客观等原因不提出答辩状的情形下,答辩期过后为答辩失权,要承担不利后果,此即为答辩失权制度;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405条第一项规定:“如被告不答辩……则视其承认原告分条缕述之事实”,即被告不进行答辩的视为承认原告之诉求,我国也应作此规定,以督促被告积极应诉,以保护其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 6、原告起诉后变更诉求时应征得被告同意。攻击与防御平衡原则要求当事人双方应有同等进行反击对方的时间和机会,任何一方都不能搞突然袭击。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446条规定“诉之变更或追加,非经他造同意,不得为之”,江伟、孙邦清先生合著的民诉法修改建议稿第198也写明:原告只有“在被告或法院认为不致于过度拖延诉讼时才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也是要求要经过被告或法院的同意,我国民诉法应借鉴这一作法,规定原告须在征得被告同意后才能变更诉求,法院一般不依职权干预。 参考书目: 1、《民事诉讼法学》,2002年修订版,常怡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论我国民事被告答辩制度的缺陷与改进》,刘加良著,《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 3、《建议修改稿》,江伟、孙邦清合著,中国民商法律网之专题研究。 作者单位: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