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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欠条已过诉讼时效 法外有情全额还款

时间:2013-07-18 02:22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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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蓝网7月8日讯 8张皱巴巴20年前的欠条已经泛黄,只有1张在诉讼时效内数额为4000元,还有27860元的欠条超出诉讼时效。法庭上年近70的女债主嚎啕大哭、情绪失控……

7月1日,这起可能引发人间悲剧的欠条“风波”,在衢州市衢江法院廿里法庭承办法官和代理人的不懈努力下得以平息:当事人双方达成归还本金的调解协议。

承包失败欠下债

方陈是衢州市衢江区大山深处湖南镇某村的男村民,上世纪90年代28岁的他走出大山闯世界,到诸暨牌头镇承包葡萄园,承包期间,因资金周转困难,方陈通过他人先后8次向当地女村民徐仙借款共计31860元,每次都约定了相应的利息,并出具了欠条,有的欠条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有的约定半年,还有的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如,“兹有衢州市湖南镇的方陈因承包土地种植葡萄资金周转困难,特向徐仙转借人民币叁仟元整,归还期为半年,利息贰分,借款人方陈,1993年5月14日”。又如,“今借到徐仙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正,年息叁分,借款人方陈,1992年9月16日”。该借条没有确定归还时间。

种植葡萄要有技术还要有资金,由于方陈都不具备这两个条件,因此承包经营最后以失败而告终。方陈不得不卷起铺盖离开诸暨。离开之前,方陈对徐仙说,欠你的钱我一定会还的,而且有我出具给你的欠条,我的身份证和我的家庭住址你这里都有,我回去以后要到外面去打工,赚到钱再还你。

徐仙是个明理之人,她也知道方陈的困境,只能盼望方陈早日去打工赚钱,让他有钱还给自己。

讨债艰辛时效过

方陈离开诸暨后,头几年还能保持与徐仙的联系,告知自己目前的情况,而且双方还有书信来往。但之后,方陈就失去了联系,徐仙给他写的信次次石沉大海,无奈,徐仙多次从诸暨老家坐汽车到衢州市区再换乘城乡中巴车,赶到大山深处的湖南镇方陈家里已经是傍晚,可是每次方陈都不在家,而且是铁将军把门,一家人都外出打工去了。

光阴似箭,时不待人。一晃20年过去了,徐仙饱尝了讨债的艰辛。可她哪里知道,怀里揣着的8张欠条,除了1张4000元的欠条未超过诉讼时效外(注:该欠条系1993年7月2日的借款,当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到2013年4月19日起诉时,未超过法律规定20年的诉讼时效),其余的均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即,有约定还款期限的,都已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也都超过了20年的诉讼时效。

徐仙对此一概不知,好心人让她到法庭告方陈。徐仙想想自己都快70岁了,年老体弱再过几年可能就跑不动了,于是决定到法庭讨说法。

法官调解平风波

2013年4月19日,徐仙来到衢江法院廿里法庭,递交了起诉状,要求被告方陈归还欠款本金31860元及其利息,同时从怀里拿出来8张皱巴巴且已经泛黄的欠条,法庭当即审查立案,并告知徐仙先回家,等副本送达被告方陈后,再确定开庭时间并提前通知你。

承办法官接过案件看了8张皱巴巴的欠条后,就感觉到了它的份量,因为只有一张4000元的欠条具有法定诉讼时效,其余的都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而原告对此并不知晓,一旦被告在法庭上提出该事实,原告可能会一时承受不了而发生不测。

由于被告方陈一直在外面打工,行踪不定人难找,后经多方了解得知这段时间方陈有事刚刚回家。于是承办法官抓住这个时机上门找到了方陈,将徐仙的起诉状副本连同8张欠条的复印件等法律文书一起送达给他,并确定了开庭时间。

6月28日,廿里法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席上坐着徐仙一人,被告席上则只有方陈的代理人,方陈全权委托代理人行使答辩、陈述和处置权利,其本人没有到庭。

徐仙陈述借款事实并要求方陈归还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方陈的代理人承认方陈从徐仙这里借款,但认为有的欠条数额是包含利息的,并且认为8张欠条,只有一张4000元的欠条有效,即这张欠条的借款法院可以判决方陈归还,其余的7张欠条都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徐仙无权要求方陈归还……

当弄清楚31860元只能归还4000元时,徐仙当庭嚎啕大哭,情绪一度失控:天哪,3万多块钱都是我的血汗钱哪,我不服,不把这个钱还给我,我要死在方陈的家里……

开庭之前预料的情形出现了,承办法官的心被揪了起来。见此情景便宣布法庭暂时休庭,一边组织人员安抚徐仙的情绪,一边与方陈的代理人沟通,从和谐稳定出发,积极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力求以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

经过不懈努力,原告徐仙与被告方陈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方陈欠原告徐仙借款31860元,定于2013年7月10日前归还10000元;2014年1月10日前归还10000元;2014年7月10日前归还11860元……

7月1日,徐仙拿到了上述调解书显得格外高兴,她称,自己快活到70岁了,只知道“欠债还钱”,哪晓得钱借给人家时间长了不一定拿得回来。方陈的代理人则认为,被告虽然贫穷,但诚信不能丢,希望被告遵守诚信,按调解书的约定及时归还原告的借款。

8张邹巴巴的欠条“风波”平息了。(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法官说法:

在案件审理中,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问题,法院会进行审查,确实超过诉讼时效的,该诉讼请求将不受法律保护。本案方陈提出了诉讼时效问题。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就本案而言,约定还款期限为半年或一年的欠条,当该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即半年或一年的时间到了以后再延伸二年之内)该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即债权人有权利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从徐仙持有的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看,都早已超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不能就此判决方陈偿还该款。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就本案而言,方陈打给徐仙的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应当适用二十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因为从打欠条的这个时间起,徐仙就知道自己享有向方陈讨回欠款的权利,换言之,徐仙知道自己的债权已经被方陈所侵害。按《民法通则》规定,该侵害的时间持续超过了二十年,就不受法律保护了。

但是,从徐仙持有的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看,只有一张4000元欠条没有超过二十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该欠条出具的时间是1993年7月2日,到2013年4月19日起诉时,累计持续时间为19年9个月17天,未超过法律规二十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该欠条受法律保护。其余的欠条均已超过了二十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受法律保护。

但是欠债还钱关系一个人的诚信。方陈的代理人也认为,方陈虽然贫穷,但诚信不能丢。为此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通讯员:钱俊皓  吴远   实习记者:虞梦莎   记者:杨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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