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忠富的父母及妻儿 一起故意杀人案在证据确凿的前提下,辩护人却始终坚持:凶手具有家族精神病史,其本人“99%也是精神病人”。两审中,辩护人均提交了做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申请,均未得到支持。一声枪响,罪犯伏法。但随之而来的情况,却又遭到了家属的质疑:家属接到法院通知时,是让他们直接去领取骨灰。家属认为,自己的“尸体处理权”被剥夺了。近日,记者深入红河州,对这起案件进行调查。法院回应说:“没有任何法律明确赋予死刑犯家属拥有对尸体的处理权。” 质疑1 精神病鉴定申请两审均未获支持 马忠富是红河州建水县官厅镇磨玉村的彝族村民,1983年生,由于家中穷困,从未上过学。据红河州中院和省高院在两审中查明的马忠富的犯罪事实:同村村民马玉生与他素有矛盾,还曾赶牛顶伤了他的妻子李会珍,马忠富产生了“杀人报仇之心”。去年3月16日11时许,马忠富守候在马玉生到地里干活时的必经之地。当马玉生赶着牛出现时,马忠富举起锄头将对方挖死。之后,他将尸体拖入附近树林,挖坑掩埋。随后逃离了现场。 庭审中,马忠富显得非常冷静,且思维清晰。他对自己犯下的罪行供认不讳。2008年9月4日,红河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马忠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并向死者家属支付九万余元的赔偿。同年12月29日,云南省高院驳回马忠富的上诉,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但马忠富辩护人杨柱律师始终坚称:马忠富“99%是个精神病患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应被处以死刑。他反复强调:一审、二审中,作为被告辩护人的他,均向法院提交过请求对马忠富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申请,但均未得到法院支持。据悉,庭审中,为了说明马家的情况,白忠义、白登富等16名村民曾联合签名了一份“揭保书”。里面称:马忠富的外公患有精神病。几年前,其舅舅白登福将其舅妈杀死,被刑事拘留,但很快又因被鉴定为间隙性精神病而获释。后来,舅舅又因为病发自杀身亡。包括这份“揭保书”在内的相关材料,曾一并被提交给了法院。对此,一审判决书中未予提及。终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辩护人请求对马忠富进行精神病鉴定的理由不充分”,故不予支持。 今年6月初,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判决,并签发了死刑执行命令。6月6日9时许,马忠富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质疑2 枪决后让领骨灰失去“尸体处理权” 杨柱认为,马忠富极可能因遗传而患有“妄想型被害精神障碍”。这种病的患者,平时可能是非常正常和清醒的,连患者自己都未必能意识到。归案后,马忠富一直被羁押在建水县看守所。他曾多次前往会见。每次会见时,马忠富的神志都显得不够清晰,对于他所提的问题,经常答非所问。 建水县看守所周春所长也说,马忠富确实曾有过一些不正常的表现。今年三月的一天,他发现马忠富神情有点恍惚。他叫马忠富的名字,对方不答应,只是张着嘴,发出“啊啊啊”声音。紧接着,马忠富开始咬人,有谁接近,就拉着谁咬。他只有安排人给马忠富打镇静针。周春还说:“马忠富检查过很多次,也没什么病。我们还对他采取了专门的监护,生怕他自杀。”据悉,在辩护人的坚持下,法官曾对马忠富的父亲和爷爷做了一些调查,发现二人并无精神病症状。之后,便否决了辩护人所持的被告人具有家族精神病史的说法。 随着6月6日刑场上的一声枪响,故意杀人犯马忠富伏法。6月8日,红河州中院相关人员打电话到建水县官厅镇磨玉村,辗转联系上了马忠富的家人,通知他们前来领取骨灰。 “他杀了人,确实该受到惩罚。可是,怎么能连尸体都不给我们呢?难道连见他最后一面和收尸的权利我们家属都没有了吗?”马忠富的妻子李会珍充满困惑地说。 作为辩护人的杨柱律师,也对此提出质疑:“尸体的处理权在家属,法院怎么能剥夺家属的这个权利,而直接把尸体火化掉呢?在我看来,尸体处理权应该是死刑犯家属的一项基本权利。” [1]
行刑前被羁押在建水县看守所的马忠富 (翻拍) 法院回应1 合议后不予支持 针对家属和辩护律师提出的质疑,红河州中院新闻中心主任钟旭说:辩护人确实提出了对被告人做精神病鉴定的申请,一审合议庭对此进行了充分的合议,结合被告人马忠富在羁押和接受审理期间意识都较为清醒,没有什么异常反应,对其犯罪事实也做了清楚明确的供述,公诉机关的整个证据体系也能形成锁链,相互印证,所以,在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合议庭决定无需做这个鉴定。而这一决定,在二审中也得到了省高级法院的认可。 既然一审中曾就是否准许做精神病鉴定的问题做过“充分的合议”,那么,一审判决书中为何对此只字未提?“制作法律文书的法官更多地倾向于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在这一点上,确实是有所忽略了。”钟旭承认。 法院回应2 法院有权处理尸体 此外,针对“尸体处理权”的问题,钟旭说:“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死刑执行之前,要通知罪犯的家属或代理人,只规定了要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由检察人员来现场监督死刑的执行。至于为何将该罪犯行刑并火化后,才直接通知家属来领取骨灰,则更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199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规定,死刑犯被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按此规定,执行完后,法院可以立即通知家属来领尸体,也可以在把尸体火化后,才通知家属来领骨灰。“实际上,没有任何法律明确赋予死刑犯家属拥有对尸体的处理权。尸体摆放要发生费用。有火化条件的地方,多数时候都是行刑后就直接火化的。”钟旭说。 ■律师说法 火化尸体 并无不当 针对本案中的一些问题,昆明市律师协会刑事辩论专业委员会主任、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清律师一一进行了解析。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