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神病鉴定的问题。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司法程序中精神病鉴定的委托主体一般是公检法三机关。目前,根据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作为辩护律师也可以代委托人向法院请求鉴定,但委托主体仍是法院。也就是说,做不做鉴定的最终决定权归属于司法机关。至于什么情况应当做精神病鉴定,相关法律规定的是:“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那什么是“需要”,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依靠的都是办案人员自己的主观判断。 在本案中,虽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了“揭保书”等材料,但是决定是否做精神病司法鉴定的自由裁量权仍归属于法官。本案中,从刑法的基本原则来考量的话,法官应该支持做司法鉴定,毕竟法律的最大价值在于公平,任何可能影响到定罪量刑的事实和证据,法官都应该考虑到。尤其要说明的是,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法院、检察院、侦查机关应当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一切证据。另外,对于法院不允许鉴定的,是否应以裁定书形式作出说明,法律也并无具体规定。 至于死刑犯尸体的处理权,同意一审法院的意见,执行法院并无不当。其实,被告人家属完全可以依法在死刑执行前申请会见罪犯。首席记者 温星 文/图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