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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称中国极刑复核措施行政化色彩过于浓郁

时间:2014-02-03 18:45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杜磊死刑复核程序就是指享有死刑复核权和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时所采用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在我们国家具有非常重

  □杜磊

  极刑复核措施就是指享有极刑复核权和许诺权的人民法院对判处被告人极刑的案件举办审考许诺时所回收的一种出格审讯措施。极刑复核措施在我们国度具有很是重要的职位。这一措施配置充实浮现了我国对极刑不停僵持的严重与审慎、慎杀与少杀的目的政策,对付担保办案质量,正确合用极刑,僵持少杀,防备错杀,切实保障国民的人身权力、家产权力和其他正当权益,保障社会的长治久安均有重要意义。

  极刑复核措施改良的配景

  极刑复核措施本质上属于审讯措施,该当遵循刑事诉讼的根基纪律,凭证诉讼的要求与模式举办运作。然而就我国极刑复核措施的实践而言,其行政化色彩过于浓郁已是不争的究竟,详细示意为:在极刑复核措施的启动上,要由处所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请复核,不然极刑复核措施不会启动;在庭审方法上不果真审理,首要实施书面审理,合议庭按照报送的一、二审案卷原料举办考核,通过全面审视案件卷宗,相识案件的究竟、证据、措施以及合用法律等各方面的环境,并写出版面的检察陈诉和处理赏罚意见;控辩两边的参加途径不类型,结果有限,由于案件不开庭审理,控辩两边没有参加与反抗的平台,也没有其他途径可以有用地参加到极刑复核措施中来。

  跟着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利用极刑案件许诺权有关题目的抉择》,将极刑复核权同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以来,极刑复核措施迎来了改良的契机,我国极刑复核措施的改良被提上了日程。

  极刑复核措施的新划定解读

  新刑事诉讼法在维持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上,以新增两条划定的方法对极刑复核措施举办了批改。就内容而言,首要涉及三方面,一是明晰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极刑案件的处理赏罚方法;二是夸大辩护方对极刑复核事变的参加;三是明晰最高人民查看院对极刑复核的监视。

  起首,明晰了极刑复核案件的处理赏罚方法。新刑事诉讼法明晰了对极刑复核案件的处理赏罚方法,即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极刑案件,应看成出许诺可能不许诺极刑的裁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极刑案件的根基处理赏罚方法。对付不许诺极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从头审讯可能予以改判。必要声名的是,对付改判的划定,这里并没有采用草案一审稿的“通过提审予以改判”的提法,这表白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极刑案件不是必需以二审措施的方法举办审理,从而也就意味着对极刑复核案件的改判可以不颠末开庭审理即可举办。

  其次,夸大辩护方对极刑复核措施的参加。新刑事诉讼法第240条划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极刑案件,该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该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从而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参加明晰地划定下来。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的重要主体,刑事诉讼运动所要办理的就是其罪与刑的题目,出格是极刑复核措施更关乎其生与死,是给以被告人最后的接济措施接济。因而,讯问被告人该当成为极刑复核措施的一项必经事变。就辩护律师而言,是基于其专门法律常识,辅佐被告人利用辩护权,维护其正当权益的诉讼参加人,是犯法怀疑人、被告人正当权益的专门维护者。为了强化律师的辩护权,新刑事诉讼法要求“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该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三,明晰最高人民查看院对极刑复核事变的监视。当前极刑案件的复核事变如故处于一种非透明的运作机制之下,不只辩护方的参加很难,纵然是查看构造的参加也有限。这种态势下的极刑复核事变很难施展其应有的代价与坚守,也存在着信赖危急。出格是极刑复核事变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包袱的,自己的措施运作就不甚透明,监视的途径也有限,假如不夸大最高人民查看院的监视,则很难规避权利滥用的风险,轻易滋生司法糜烂。因而,新刑事诉讼法要求在复核极刑案件进程中,最高人民查看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该当将极刑复核功效传递最高人民查看院,从而明晰了人民查看院对极刑复核事变的监视。

  极刑复核措施修改的不敷与完美

  以后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来看,极刑复核措施的完美仅是个中的一小部门内容,与其他重要制度的厘革对比,其修改幅度较小。个中可圈可点的修改就是增进第240条的划定,夸大辩护方对极刑复核的参加,增强最高人民查看院对极刑复核的监视。这对付进步极刑案件的办案质量,确保极刑的正确合用将大有裨益。

  可是,也该当指出,该条修改也存在着一些可商讨之处,也许使新刑事诉讼法夸大控辩两边参加的目标落空。

  起首,作甚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法律并没有明晰。辩护律师提出要求有无情势的要求,口头、书面等是否都可以?辩护律师提出要求,是向谁提出要求,向最高人民法院,照旧向认真极刑复核的合议庭抑或是极刑复核的法官?假如对这些题目不加以明晰,从以往的实践履历判定,辩护律师对付极刑复核事变的参加将受到各种限定,很难施展其应有的浸染。

  对此,笔者以为,该当思量在司法表明中予以明晰划定。对付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无论是口头、书面抑或其他情势,只要是提出要求的,就该当接管;至于向谁提出,从有利于辩护人辩护的角度出发,最高人民法院、认真极刑复核的合议庭以及极刑复核的法官都该当是接管要求的主体。

  其次,关于辩护律师的权限题目。对付极刑复核措施中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接见权等权力,新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划定。阅卷权、接见权是律师利用辩护权的重要情势,也是推行其辩护职责的重要保障,有须要予以明晰。极刑复核措施本质上也是一种审讯措施,律师在个中包袱的如故是一种辩护人的脚色,因此,可以思量在司法表明中明晰划定辩护律师在极刑复核措施中享有的辩护权限。

  第三,最高人民查看院的监视题目。尽量新刑事诉讼法明晰了最高人民查看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但题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怎样获知有极刑复核案件?可否阅卷抑或讯问被告人?假如最高人民查看院不知晓有极刑复核案件,怎样去监视?假如不能阅卷抑或讯问被告人,又怎能提出适当、公道的意见?这些题目不办理,最高人民查看院的监视就是一句废话。笔者以为,一方面该当明晰下级人民查看院向最高人民查看院上报极刑复核案件的任务,另一方面该当构建起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查看院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以便最高人民查看院实时获知极刑复核案件,推行法律监视职责。另外,还该当明晰最高人民查看院的阅卷权、讯问被告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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