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卫东 【学科分类】刑事诉讼法 【出处】《外王法译评》2006第5期 【择要】极刑复核措施的性子是一种审讯措施,应对极刑案件实施三审终审制改革。复核法庭以及合议法则该当举办改革,弱化审讯委员会的浸染。复核措施该当夸大检辩两边的参加,并对有关的审理措施、证明法则等举办改良。 【要害词】极刑复核措施;审讯措施;审理方法 【写作年份】2006年 【正文】 一 极刑复核措施的性子:一种审讯措施 今朝,关于极刑复核措施的性子,存在很大的分歧。极刑复核措施的性子是建构极刑复核措施运作机制的条件,差异的性子抉择着差异的参加主体、审理方法、审理内容、裁决方法等等。环绕极刑复核措施的性子,首要有“行政审批说”、“出格措施说”以及“审讯措施说”三种概念。 “行政审批说”以为,极刑复核措施重在“核”而不在“审”,是一种行政审批措施。按照《刑事诉讼法》出格是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宣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多少题目的表明》关于极刑复核措施的划定,极刑复核措施在启动方法上具有自动性,在审理方法上回收书面检察,因此,极刑复核措施的性子更偏重于行政化的审批措施,可以嗣魅这也是最早配置极刑复核措施时的根基定位。就最高人民法院一向利用的没有下放的极刑案件许诺权而言,根基上就是回收行政审批的方法。 “出格措施说”以为,极刑复核措施是对极刑讯断和裁定举办审考许诺的措施,是刑事诉讼的非凡制度。极刑复核措施不是犹如一审、二审般的诉讼措施,而是一种非凡的审讯监视措施,是基于极刑的重大性,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极刑裁判所做的监视。这种概念,没能指出极刑复核措施的详细操纵措施,也就是,审理是书面举办,照旧可以开庭,没有明晰。不外,这也是基于原有划定而提出的一种概念,着实质与第一种概念是雷同的。 “审讯措施说”以为,极刑复核措施既处理赏罚措施题目又处理赏罚实体题目,从措施的合法性出发,应具有司法措施的根基特征,须具备亲历性、对审性、参加性,以是必要对极刑复核措施举办诉讼化改革,使其具有最低的措施保障。将极刑复核措施定位于审讯措施,既切合当代审讯理论,又能降服行政化检察方法的破绽。因此,此刻接头极刑复核措施题目,不能拘泥于原本的熟悉程度,该当将其定位于一种审讯措施。在此基本上,有学者提出,应在将来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将极刑复核措施进一步修改为极刑案件三审终审制。也就是说,接纳极刑复核措施只能是一个权宜之计,它该当是向三审终审制改革的过渡,久远方针该当定位为成立三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建立判例制度,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笔者支持“审讯措施说”。从充实保障被判正法刑人的权力及整个诉讼系统的和谐性出发,应对极刑案件实施三审终审制改革。这是将来刑事诉讼法修改该当思量的。今朝,在刑事诉讼法没有修改的环境下,应对极刑复核的详细措施举办公道化改善,也就是说,完全听命行政审批的方法,代价有限,并且难以顺应必要,也许激发诸多题目。而完美极刑复核的详细措施,并不能以为是逾越现行法律。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案件可以选择更有利于查清究竟与精确合用法律的措施,回收审讯的方法、诉讼的方法就是抱负的选择。因此,“审讯措施说”并不违背现行刑事诉讼法。 二 复核组织:扩充合议庭、审委会接头非必须 审讯组织是审理运动的主体,其配置、运行及表决方法相关到复核的合理性。《刑事诉讼法》第202条划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极刑案件,……该当由审讯职员三人构成合议庭举办。”《刑事诉讼法》第148条划定,“合议庭举办评议的时辰,假快意见分歧,该当按大都人的意见作出抉择……”。以上划定有两个缺陷;一是合议庭人数偏少;二是简朴大都原则显得不足稳重。有些学者提议增进合议庭人数及严酷表决机制来通过审讯组织到达限定极刑的浸染。对此,笔者有同感。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2款的划定,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讯第一审案件,该当由审讯员三人至七人可能由审讯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构成合议庭举办。按照第147条第4款的划定,人民法院审讯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讯员三人至五人构成合议庭举办。由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极刑案件,应至少由五名审讯员构成合议庭,评议时并实施绝对大都原则。 其它,审讯委员会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不能回避的审讯组织,实际中极刑案件也都必要颠末审委会的接头,那么极刑复核案件是否也要经审委会接头呢?一样平常环境下,不必要提交审讯委员会接头,只有合议庭的意见严峻分歧时,可由审讯长提交审讯委员会接头。一则,最高人民法院的审讯员营业程度高,五位审讯员构成合议庭作出抉择已经很稳重,再则,审讯委员会每案都接头,既不行能,也无须要。 三 极刑复核的参加主体:检辩两边 措施的进程性与会商性抉择了措施应具有参加性,即与裁判或诉讼下场有着直接好坏相关的人,该当富故意义地介入到裁判抉择的进程中来,以是,措施的参加主体是指可以或许启动措施或参加措施运作进程的个人或机构。极刑复核措施既然定位于审讯措施,检辩两边都应有权参加,不外被告人、辩护人、查看构造与被害人参加的方法和水平可以有所区分。 (一)被告人有限参加 极刑复核措施对被告人来讲人命攸关,被告人毫无疑问应是措施主体,我国有关司法表明也划定,高级法院复核极刑案件应提审被告人,但实践中贯彻得并不抱负,法官每每委托处所法院法官去接见,而对最高法院法官则无此划定。有学者以为,为了担保复核的质量,承审法官必需亲身到看管所接见本案的被告人,当真听取本人的真实设法。假如从本人的汇报中发明有也许被冤枉时,更应重复查对全案有关证据,以辨明本人的汇报是否确有原理,才气有用停止冤假错案。不外,面见被告人不能绝对化,都见没有须要。从阅卷出发,只有那些否定犯法、做无罪辩护的可能检察发明有疑点的才必要见,其他的就不必见了,由于有两级法院的检察为基本可以保障认罪的真实性。纵然晤面,也不是必需将被告人押至北京或由法官到原本的羁押场合去,在当代科技支持下,可以采纳视频的方法。 (二)辩护律师必需参加 我国现有的极刑复核以报核审批的方法举办,根基上是书面审理,律师无从参与,甚而,法院也排出律师的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1月27日《关于律师参加第二审和极刑复核诉讼运动的几个题目的电话复原》中明晰划定:“极刑复核措施是一种差异于第一审和第二审的非凡措施。在极刑复核措施中,律师能否介入诉讼运动的题目,法律没有划定,因此不能凭证第一审。第二审措施中关于律师介入诉讼的有关划定治理。”但按照此刻的形势,极刑复核措施应有律师的参加,并且这种参加还该当是有用的。极刑复核措施作为最后一道屏蔽,应该有律师参加,由于大大都被告人文化程度低更不具备法律常识,在最后要判正法刑之前应该得到律师的辅佐。律师参加极刑复核措施的依据在于《宪法》第125条“被告人有权得到辩护”的划定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1条“被告人有权得到辩护,人民法院有任务担保被告人得到辩护”的划定。为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工资本身辩护(须为律师),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为其指定辩护人。该辩护人可所以在第一、二审措施中已经被指定过的包袱法律救济任务的律师,被告人有权拒绝该律师继承接受其辩护人,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案卷原料,有权接见被告人,有权观测、网络证据原料,有权向审讯职员提出或反应辩护意见等。律师参加已经成为法院和律师界的共鸣。刑事诉讼法学界虽然是同等主张律师的参加。律师参加该当成为极刑复核措施的一项重要要素,是充实验展复核措施成果的根基要求。 (三)查看构造该当参加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