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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养李天一值得商榷(2)

时间:2013-07-18 02:10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自“政府收容教养”制度设立以来,对其性质如何认识,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主张,有人认为这属于治安行政处罚,有人认为是行政处罚措施,有人认为是刑事处罚,有人认为是刑事强制措施,有人认为是刑事司

自“政府收容教养”制度设立以来,对其性质如何认识,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主张,有人认为这属于治安行政处罚,有人认为是行政处罚措施,有人认为是刑事处罚,有人认为是刑事强制措施,有人认为是刑事司法保护措施。这些看法都有一定道理,但从设立该制度的初衷来看,“政府收容教养”首先是一种行政性的强制教育矫治措施,其处罚性质应该是次要的。这也是为什么很多网友认为经历“收容教养”对李天一是有好处的。

然而,在更多人眼中,“收容教养”与“少年犯”没什么区别。所谓“少年犯”,即同为14至16岁,但犯了《刑法》17条所规定的8种重罪,因而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少年。在实际执行中,直到1999年相关规定出台以前,被收容教养者与少年犯都是关押在一起的,所在地即少管所,即所谓“未成年监狱”。在一些地方,99年后两者仍然关押在一起,一些地方则是把被收养者迁去了成人劳教场,一些则是去了专门的少年教养管理所,一些则去了工读学校。可以说,各地的处置方式相当混乱,而“惩戒”往往是很重要的内容。这使得在普通民众和他们自己的眼里,与少年犯都没有什么太大区别。这无疑会违背教育矫治的初衷。

被收容教养者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

司法部2004年《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教育工作规定(试行)》曾要求劳教所对未成年收容教养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对未完成九年义务制教育的,应当为其接受相应的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但就实际执行效果来看,劳教所课程与社会正规课程设置难以接轨,教育人员的素质也得不到保证。收容教养人员出来后,还往往得重新回炉到正规学校接受小学、初中、高中相应课程的学习,而且想回学校还有不少障碍。

社会对收容教养人员有歧视

对于这些社会收容教养人员,即便真的“改过自新”,要得到社会的充分承认比较困难。不仅劳教所的学习经历无法得到承认,而且由于年龄偏大等各种问题,文化知识和学历难免偏低,在社会上谋生困难,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的几率大增。

当然,对于李天一这种被称为有着“名爹”的天子骄子来说,以上问题可能都不是问题。但假如收容教养期限真的执行满了一年,对于李天一本人来说,会发生什么谁也说不准。不一定就是能够变好。

如果李双江对公安机关的决定不满,预测他会提出行政复议,认为自己有管教条件和能力,夺回自己的管教权。

应该如何处罚李天一?

应给未成年人犯罪者更多宽容

对于未成年犯罪,公众不应主张重刑主义

有调查显示,大部分民众赞赏公安的处理结果、甚至觉得处罚还得太轻,这些想法是可以预期的。民众往往主张重刑主义,因为犯罪者与己无关,多数人永远不会想到去做一个罪犯,所以只抒发自己的爱憎。但民众普遍对社会效应考虑的较少,对待罪犯的宽容心也有限,即便对方是未成年人。尤其李天一这位“名爹”之后在事件中表现得确实太过霸道,这无疑会引起民众的普遍不满。

可是,不管怎样,李天一终究是个不满16岁的少年,民众对他的不满有很大部分来自于其他因素,迁怒于他并不是什么成熟的表现。一个社会对待药家鑫、李昌奎这种丧尽天良者不宽容可以理解,但对未成年人不应该毫无宽容之心。…[详细]

“拼爹”时代,理解民众的心情

然而,在这个“拼爹”的时代,民众的心情又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许多穷人家的孩子犯罪,诱因往往是家庭条件不好,或者说是没有办法的情况下自幼失教,就这样,很多孩子还是被送去了少管所、少年劳教场,家长也没有什么办法帮他们。而李天一这种“天子骄子”,有着最好的生活条件和最好的教育条件,却做出这种行为,而且,人们还相信有“手眼通天”的人能够帮他脱罪。在两家达成谅解之后,有这种想法的人更多了。

于是,当公安的处理办法出来后,大多数人自然感到满意。以致于有学者质疑,公安机关如此执法是有意迎合民意。…[详细]

把李天一们“收容教养”可以,但请让法院来判决

既然《刑法》里有“收容教养”的条款,虽然有诸多不合理之处,但只要是法院来判决,其结果理当受到尊重。而现在这种公安“一条龙”的处理模式,必须摒弃。在法治先进的地区,不管是美国、德国、日本,还是香港、台湾,对未成年人犯罪者做出剥夺或限制自由的处理,都是必须经过法院判决的。

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我们需要学习的还有很多

对于“收容教养”,以及“劳教”“劳改”这些往往被认为与现代法律精神相悖的制度,许多学者认为应当废除,重建一套新的体系。但在短期内,这不是现实的目标。可行的方式是,对“收容教养”制度做出大的修改。

首先一点就是:尽快完善对收容教养的全国性立法。目前法律中此类规定实在太少,实际执行全都依赖公安机关自行设定的规章,弊病丛生。正在制定的《违法行为矫治法》应纳入相关内容。

其次:将收容教养审批权纳入少年法庭。不能再让公安机关“一条龙”处理类似案件,违背法律基本精神,目前已经运作的少年法庭应当接过收容教养的审批权。据了解,收容教养的案件数量其实不算特别多,不会明显增加少年法庭的工作量。

最后,应增加对未成年犯罪者的社会矫治措施。比如发达国家和地区常采取的司法警告、社会公益劳动、义工管教协助、限制活动地点等等。相对的,要减少监禁,不宜死板地规定收容教养多长时间。教育管理人员能够灵活地考察他们,酌情减少或增加监禁的时间。这些都有助对未成年犯罪者进行真正的“矫治”。…[详细]


“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等制度,该改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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