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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全文)(7)

时间:2013-08-05 00:30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拓展律师发挥作用的空间。中国借鉴国际上建立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制度的经验,2002年以来,国家推行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试点,为政府决策和公司重大经营提供法律意见,进一步完善了社会律师(包括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

    拓展律师发挥作用的空间。中国借鉴国际上建立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制度的经验,2002年以来,国家推行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试点,为政府决策和公司重大经营提供法律意见,进一步完善了社会律师(包括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共同发展的律师队伍结构。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完善了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形成国资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共同发展的格局。截至2011年底,中国有律师事务所1.82万家,与2008年相比,增长31.6%,其中合伙律师事务所1.35万家,国资律师事务所1325家,个人律师事务所3369家;共有律师21.5万人,其中,专职律师占89.6%,兼职律师占4.5%,公司律师、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和军队律师占5.9%。2011年,全国律师共担任法律顾问39.2万家,与2008年相比,增长24.6%;办理诉讼案件231.5万多件,与2008年相比,增长17.7%;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62.5万多件,与2008年相比,增长17%;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近84.5万件,与2008年相比,增长54.5%。

图表:2008-2011年律师承担各类案件业务图 新华社发

    改革完善司法经费保障体制。在2008年启动的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明确提出建立“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司法机关经费保障体制。中央和省级政府加大对司法机关的经费投入,确保各级司法机关的经费由财政全额保障,大大提高了基层司法机关的履职能力。司法机关依法收取的诉讼费和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做到收支脱钩、罚缴分离,遏制因利益驱动而乱收滥罚的现象。国家还制定了司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装备配备指导标准,改善办公、办案条件,提高信息化、科技化水平,为提升司法能力提供扎实的物质保障。

五、践行司法为民

    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是中国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近年来,中国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断推进基层司法机构建设,强化司法工作的服务意识,延伸工作平台,完善工作流程,切实为人民群众行使权利提供便利。

    (一)加强基层司法机构建设

    司法机关办理的绝大部分案件发生在基层,基层司法机构是为民众提供司法服务的第一线平台。各地基层审判、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大力加强基层人民法庭、检察室、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等派出机构建设,使司法服务更加贴近民众、便利民众。

    加强基层人民法庭建设。人民法庭审理各类案件年均240余万件,占全国法院一审诉讼案件的三分之一。近年来,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各地基层人民法院对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进行了恢复、新建和调整,并推行人民法庭直接立案机制,简化立案程序。全国现有人民法庭近万个,覆盖到绝大部分乡镇、街道。同时,在边远乡村设立便民诉讼站、诉讼联系点并选聘诉讼联络员,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设置巡回审判点,大力推行巡回收案、巡回办案,最大限度服务群众。

    加强基层检察室建设。各地基层人民检察院在一些中心乡镇设置检察室等派出机构,接收群众举报、控告、申诉,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对诉讼中的违法问题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开展犯罪预防和法制宣传,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活动,监督并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截至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共有派驻检察室2758个,检察联络站、检察工作站等其他形式的机构9622个。

    加强基层公安派出所建设。公安机关以加强派出所建设为载体,深入推进城乡社区警务战略,全国现有派出所5万多个、警务室17万多个,实现了对乡镇和街道的全覆盖。警力分布和警务服务更加贴近基层、贴近公众,公安机关预防打击犯罪、驾驭社会治安局势、服务群众的能力明显提高。2006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立案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伤害等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案件连续下降,2010年比2009年同比下降9%,2011年同比下降10%。

    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近年来,司法所在原有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指导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等职能的基础上,新增了实施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职能。目前,全国共有司法所4万多个,覆盖到绝大部分乡镇和街道。2004—2011年,全国司法所累计开展纠纷排查284万次,参加调解疑难复杂纠纷4677万件,参与接受刑满释放人员269万多人,指导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12万件。

    (二)简化办案程序

    近年来,诉讼案件大幅增加,人民法院在对案件性质、繁简程度综合考量的基础上,将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不同案件适用不同的审理程序,使案件性质与审理程序相一致,促进了审判资源配置优化和诉讼效率提高。

    扩大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由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扩大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推进小额诉讼制度改革。为及时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试点法院在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前提下,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标的金额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争议标的金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从立法上肯定了小额诉讼的改革成果。

    探索行政案件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对基本事实清楚、涉及财产金额较小、争议不大的一审行政案件,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实行独任审理,简化诉讼程序,立案之日起45日内结案。

    (三)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为应对社会快速发展时期社会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状况,中国立法机关201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构建起符合国情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先行调解、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内容,巩固了司法改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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